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9-27 08:23
當事人(單位)彭** 性別:男 年齡:44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1月 手機號碼:1897527****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無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彭**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3年9月13日9時,彭**在石潭鎮石橋村東風組劉春泉生豬中轉點銷售未經檢疫生豬68頭,經現場檢查,68頭生豬均未佩戴畜禽免疫標識,彭**當場也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為證:
1、當事人彭**詢問筆錄1份;
2、當事人彭**身份證(復印件)1份;
3、現場照片及視頻;
4、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復印件)1份;
5、湘潭縣農業農村局抽樣取證憑證(復印件)1份;
6、湘潭縣農業農村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及財務清單(復印件)1份。
我單位已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向當事人(單位)進行了事先告知(聽證告知),當事人(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動物衛生監督)和《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結合湘司發[2021]12號湖南省司法廳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免罰輕罰規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要求,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罰款13056元(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金額10%)。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1822190104000****)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石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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