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楊嘉橋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二)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29 16:03
當事人(單位)張* 性別:男 年齡:39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8月 手機號碼:1589852****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個體經營戶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張*未進行動物檢疫調運生豬,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3年4月14日08時,張*運輸生豬25頭;經楊嘉橋鎮高速收費站往楊嘉橋鎮柳福村方向行駛,經現場檢查,其未進行動物檢疫調運生豬,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張*身份信息;2、現場檢查筆錄;3、現場照片及說明;4、《詢問調查通知書》《立案通知書》及送達回證;5、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一份。
我單位已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聽證告知及行政處罰告知書),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5月3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依據:《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和《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計5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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