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易俗河鎮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0524-2)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24 10:18
被處罰對象:張**
現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村
身份證號碼:430321************
張**濫伐林木一案,經本機關依法查明:張**于2022年10月在高嶺村株樹組在未辦理林木采伐手續的情況下,濫伐林木株數660株,材積4立方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一:《詢問筆錄》,證明張**濫伐林木的事實經過。
證據二:現場照片,證明張**濫伐林木的位置及現狀。
證據三:《第三方鑒定意見書》,證明張**濫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株數、材積、林木價值。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選擇理由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為:《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目。
本案法定情節:無。
本案酌定情節:無。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濫伐林木蓄積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株樹350株以下的,責令限期補種1倍、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的罰款。
本機關于2023年5月26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權利告知、處罰先行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后5日內未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和《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本機關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責令在2023年9月30日前補種林木660株;
2.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的罰款4200元(1400*3=4200)。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40***********011)繳納。到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法監督電話:0731-5788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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