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分水鄉方新民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23 18:19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潭縣林委 分 林罰決字[23]第5號
被處罰人姓名:方立志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75.03.24
身份證號碼 430**********3558
工作單位 無
現住址湘潭縣分水鄉曉沖村易家組
經查明,2023年3月,你在湘潭縣分水鄉曉沖村易家組處,發現有林地被非法開墾,經鑒定面積為405平方米,森林類別為國家級公益林地,地類為喬木林地。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采信理由):證據一: (證據名稱) 方立志等 3人《詢問筆錄》
證明 破壞林地事實
證據二:(證據名稱) 《技術鑒定意見書》
證明擅自破伐森木開墾林地的面積、位置、性質、恢復植被價格評估。
證據三: 砍伐林木現狀,非法開墾造成林地毀壞面積0.0405公頃。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據選擇理由):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園森林法》第三十九條。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園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為(決定裁量理由): 《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7》第七條,第二項 第二款
本案法定情節: 本案無法定情節
本案酌定情節: 本案開墾林地破壞植被沒有改變林地用途,可直接恢復森林植被。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擅自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毀壞公益林3畝以下或者其他林地5畝以上8畝以下,并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1倍以上2倍晝以下的罰款。
綜上,本機關認為 方立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園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根據《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七條 第二項 第二款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限期在2023年底前補種樹木恢復植被;2.處罰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1倍的罰款4050元(大寫:肆仟零伍拾元整。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 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湘潭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30*********45012)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湘潭縣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 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印章)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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