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茶恩寺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21 16:55
當事人(單位)王** 性別:男 年齡:41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7月 手機號碼:1360732****
身份證號碼:430321***********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2022年5月,當事人王**你在湘潭縣茶恩寺鎮東三村馬家沖組,未經茶恩寺鎮人民政府批準擅自砍伐林木。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王**身份信息;2、現場檢查筆錄;3、現場照片及說明;4、《詢問調查通知書》、《立案通知書》及送達回證;5、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一份。
我單位已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你對砍伐林木進行復綠補種;
二、毀壞林木5畝,罰款15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中國農業銀行湘潭縣支行賬號:18-221901040006597)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茶恩寺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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