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烏石鎮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林委烏林罰決字[2023]第00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8-22 08:33
被處罰人姓名:谷**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68年*月**日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無 現住址:湘潭縣石潭鎮**村
經查明,你從未辦理任何砍伐手續的情況下涉行林木砍伐。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采信理由):
證據一:當事人詢問筆錄證明違法事實經過;
證據二: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違法人員信息;
證據三:現場照片證明違法現場情況。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綜上,本機關認為谷**無證濫伐林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作出如下處罰決定:處以罰款10000元整(大寫:壹萬圓整)(林木8*300元/*4倍≈10000元)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于十五日內到天易農商銀行(賬號84030950000000011)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林業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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