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1-04 10:33
湘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分類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2.3 應急救援機構及職責
2.4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5鄉鎮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6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預警
3.2 應急處置
3.3 恢復重建
3.4 信息發布
4 . 應急保障
4.1 人員保障
4.2 財力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醫療衛生保障
4.6 交通運輸保障
4.7 治安維護
4.8 安全防護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設施
4.11 科技支撐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
5.3 獎勵與責任
6. 職責與體系
6.1縣內有關部門(單位)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6.2 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6.3 應急預案體系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 預案制定與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和《湘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分類分級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根據其發生的機理、過程和性質,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堅持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應急協同聯動制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加強公共安全科技研發,依法實施應急管理,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技化。
2. 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設立由縣長任主任,常務副縣長任常務副主任,副縣長、縣人武部負責人、縣政府辦主任任副主任,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負責統一領導、協調和指揮全縣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縣應急委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應急辦),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辦主任兼任。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縣應急辦承擔縣應急委辦公室的工作,負責縣應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承辦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專題會議,督促落實縣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和縣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指導全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應急平臺建設;組織編制、修訂縣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縣專項應急預案和縣部門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協調指導突發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總結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應急演練和宣教培訓等工作。
2.3 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設立湘潭縣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中心),由縣人民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縣應急辦、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人武部、縣消防大隊負責人任副指揮長,承擔應急救援職責的縣內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指揮中心成員。
縣應急指揮中心履行應急救援職責,主要負責健全應急救援指揮組織機構,完善組織體系;根據應急需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力量進行救援處置;建立健全應急保障機制,建立縣應急物資調劑供應渠道;加強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訓練和管理;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及主管部門(單位)、專家組聯席會議制度,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2.4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根據需要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5 鄉鎮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相應的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和指揮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辦事機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確定。
2.6 專家組
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處置。
3. 運行機制
3.1 監測與預警
3.1.1 監測預警系統
各級各單位要加強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和風險隱患排查,綜合分析各種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信息,并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縣應急管理辦公室要會同縣內有關單位整合現有資源,建立健全全縣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并于每年2月底前對本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綜合分析,報縣人民政府。
3.1.2 預警級別和發布
根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預警級別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和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根據管理權限、突發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及時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方式進行預警。涉及到跨區域的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批準。預警信息要通俗易懂,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等。
3.1.3 預防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期后,各級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依規采取嚴格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根據預警級別的實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2)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防災減災知識和應急常識;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5)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
(6)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運行;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3.2 應急處置
3.2.1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根據職權和預案規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單位和所在鄉鎮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要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其他相關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進行應急處置。駐縣武警根據應急需要,按規定協助開展先期處置。
3.2.2 信息報告和通報
縣內有關單位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要按規定及時匯總突發事件信息并迅速報告事發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情況,并及時續報,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在半小時內向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口頭報告,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縣人民政府在接報后1小時內根據具體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同時通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內有關單位。縣內有關單位報送市政府主管部門的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同時或先行向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特殊情況下,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縣內有關單位值班人員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報告縣人民政府。
縣應急辦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事件的信息,對縣人民政府領導作出的重要批示或指示要及時傳達給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內有關單位,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各相關單位要與毗鄰區域加強協作,建立突發事件信息通報機制,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影響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對工作的需要,及時聯系、通報和協調。
突發事件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的,由縣人民政府及縣民宗外僑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市人民政府(市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有關部門。
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響到本縣行政區域外的,由縣人民政府及時與所涉及或者影響的其它縣(市、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系,通報有關情況,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2.3 應急響應
對于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超出鄉鎮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突發事件,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有關預案的規定,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必要時,提請縣應急委統一指揮處置。
3.2.4 指揮與協調
需要縣人民政府應對處置的,由縣專項應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協調和處置。主要包括:
(1)組織協調有關鄉鎮、單位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3)協調有關鄉鎮、單位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應急資源;
(4)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5)及時向縣應急委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6)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突發事件跨縣的,由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與有關聯的縣(區)人民政府聯合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突發事件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者影響到境外的,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有關單位要按規定采取相應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按程序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縣應急委。
3.2.5 現場處置
根據應急救援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2)迅速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加強巡邏、維持社會治安;
(3)針對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損害擴大的活動;
(4)加強現場監測,防止疫病、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發生;
(5)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提供生活必需品、臨時避難場所;
(6)決定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必要時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或者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應急物資,組織運輸企業運輸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3.2.6 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啟動應急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并宣布應急結束。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后處置
各級各有關單位按規定及時調撥求助資金和物資,迅速做好弊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險監管機構督促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3.2 總結評估
縣內有關單位要會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縣人民政府作出報告。縣應急辦組織縣內有關單位于每年2月底前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縣人民政府匯報。
3.3.3 恢復重建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內有關單位在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后,有針對性的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并組織實施。需要市、縣援助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縣內有關單位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4 信息發布
應急指揮機構會同政府新聞辦公室,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客觀、準確、及時地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4. 應急保障
4.1 人員保障
按照專業化與社會化相結合的原則,著力構建統一領導、管理規范、協調有序、專兼并存、優勢互補、保障有力的應急隊伍體系。
按照“一專多能、一隊多用”的原則,進一步加強政府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防汛抗旱、醫療衛生、森林消防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積極推進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大力發展應急管理志愿者隊伍;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裝備水平和業務能力。
4.2 財力保障
縣財政局要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資金。企業應當設立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
全縣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由縣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向市財政請求給予支持。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縣內有關單位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贈和援助。
支持各保險機構推廣針對應急工作的險種;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保險機構辦理法定保險;鼓勵公民、組織購買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
4.3 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相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4.4 基本生活保障
縣民政局、縣衛計局、縣交通運輸局等有關單位要會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計局要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和保障系統,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緊急醫學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為受災地區提供必要的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援助。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要積極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緊急醫學救援體系、衛生監督體系,提升衛生應急能力。
4.6 交通運輸保障
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制定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辦法,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交通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有關單位要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事發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4.7 治安維護
公安、武警部隊要按照有規定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搞好治安保衛工作。
4.8 安全防護
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與本縣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或者結合人防工程、公園、廣場、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與改造進行建設。必要時,可以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場所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各有關單位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其人身安全。
4.9 通信保障
縣科技經信局、縣廣電臺、各通信公司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已建或擬建專用通信網的單位,應當與通信主管部門及時溝通、協商,明確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職責,確保緊急情況下的協同運作。
各應急指揮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有關單位以及各應急隊伍應當至少確保1部專用固定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確保應急期間通訊聯絡暢通。
4.10 公共設施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電力、市政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的需要并與之相適應。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設備不符合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的,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組織實施。
有關單位要按職責分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的監測處理。
4.11 科技支撐
依靠科技創新,充分利用信息產業發展和社會信息化成果,積極推進應急平臺體系建設,搭建上下貫通、左右銜接、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互為支撐、安全暢通的應急平臺體系;要通過整合現有資源,建設應急平臺的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實現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要注重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鼓勵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用于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防范處置工作的新技術、新工具、新設備。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縣應急辦會同有關單位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綜合性應急演練,并加強對應急演練工作的督查指導。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要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采(選)礦、冶煉企業、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設施、交通工具和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主辦單位,大中型企業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5.2 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
縣應急辦會同縣內有關單位組織編寫應急管理教育培訓教材,編印應急知識通俗讀本,設立應急管理網頁,加強應急宣傳。
縣文旅體局、縣廣電臺等有關單位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常識,增強公眾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縣司法局要把應急法律、法規、規章作為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縣人社局要會同縣應急辦負責建立健全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管理知識干部培訓制度。縣教育局要會同縣內有關單位擬定學校應急知識教育規劃,并對學校、幼兒園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相關單位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3 獎勵與責任
依法依規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或者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職責與體系
6.1 縣內有關單位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縣衛計局作為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牽頭單位,負責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疾病預防控制、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受傷群眾及搶險救援人員的醫療救治和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突發事件應對重大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經濟安全中物價穩定應急工作;負責災區物價穩定工作。
縣科技經信局負責協調交通、鐵路、民航、通信、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醫藥等部門做好其他應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醫藥用品等保障工作;負責破壞性地震災害應急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襲擊事件、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等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搶險救援等工作。
縣安監局負責煤礦以及其他工礦企業、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與火災、交通、軍用火工產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協調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核定、報告、發布自然災害災情;儲備、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縣住建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以及供氣事故應急工作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水上交通事故、運輸保障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動植物疫情、農業生物、動物疾病災害應急工作,做好災區農業、畜牧業生產安全和自救的指導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重大野生動物疫情、森林火災、林業生物災害應急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防汛抗旱,堤防、水庫大壩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儲備防汛物資;負責供水事故應急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發布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氣象服務。
縣商務糧食局負責重要生活必需品、糧食、肉、糖的儲備管理和成品油保障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糧食等物資協調供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應急工作中的經費保障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安排應對突發事件重大建設項目。
縣人社局負責公務員應急管理知識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對應急工作中先進典型的行政獎勵表彰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學生應急常識的教育工作;負責恢復災后教學秩序。
縣紀委監委負責應急工作中監察對象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監局 負責食品、藥品、特種設備安全應急處置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災區產品質量; 負責維護災區市場經營秩序。
縣環保局負責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縣信訪局負責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應急工作中的宣傳報道、信息發布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應急知識。
縣民宗外僑辦負責涉外涉臺事故應急工作和其他應急工作中的涉外涉僑涉臺工作。
縣人防辦負責人民防空應急工作。
縣政府法制辦負責應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設工作。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協調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
其他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有關應急工作。
6.2 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6.3 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是指各級各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科學、迅速、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湘潭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縣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縣人民政府應對本縣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和行動指南,由縣人民政府制訂并公布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2)縣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為應對某種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制訂的涉及數個部門(單位)職責的計劃、方案和措施,由有關部門(單位)牽頭,相關部門(單位)協助制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3)縣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縣總體應急預案和部門(單位)職責為應對某類突發事件制訂的計劃、方案和措施,由縣內有關部門(單位)制訂發布,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4)鄉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鄉鎮應急預案)。鄉鎮應急預案是各鄉鎮人民政府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鄉鎮應急預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制訂發布,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高危行業重點單位等為應對本單位突發事件制訂的工作計劃、保障方案和操作規程。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各單位制訂,報主管部門和有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6)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舉辦大型慶典、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事先制訂應急預案,報批準舉辦活動的有關部門審定和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7.2 預案制定與實施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印發,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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