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的通知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05-22 10:00
各縣市區教育局: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促進我市民辦學校規范辦學,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黨組織的建設
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是民辦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重要保證。民辦學校應當將黨的建設納入學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黨組織,實現黨的工作全覆蓋。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加強選拔培養、教育培訓和管理監督,努力提高整體素質和履職能力。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引領校園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民辦學校要支持和配合黨組織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時間、場所、陣地、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黨組織正常開展活動。
二、規范法人治理
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學校。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民辦學校應設立監事(會)。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三、規范辦學行為
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湖南省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20條規定》,民辦學校按照規定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不得擠占挪用體育、音樂、美術、心理健康、勞動教育、綜合實踐活動、安全教育等時間。要配足完成教學任務所需的專任教師,確保體育、藝術、心理健康等師資力量。民辦中職學校必須按照2025年新版《職業教育專業教學標準》,開齊開足公共基礎課、專業核心課、專業技能課和實習實訓課。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規范課程設置和課程建設。要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保證學生每天體育鍛煉時間和睡眠時間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四、規范學校招生
嚴格實行招生計劃報備核準制。民辦中小學(含中職學校)要在辦學許可核定規模內,根據本校辦學條件與當地實際,將年度招生計劃報學校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各民辦中小學須按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組織招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辦中小學招生計劃納入年度事業計劃,加強統籌管理。民辦學校要嚴格控制班額,小學、初中、高中(含職業高中)起始年級班額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50人的標準。
規范民辦中小學招生時間、范圍和方式。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范圍內招生。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須嚴格執行免試規定,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學科知識測試,不得通過第三方機構等途徑變相組織招生考試;當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可以采取電腦派位的方式進行錄取。民辦中小學在啟動招生之前,應將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招生名額、報名方式、招生程序和錄取辦法等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規范學校收費
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各類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保教費(學前教育)、住宿費和代收代管費用。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定期結算、及時公示”的原則收取,不得營利。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包括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等名義收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其捐贈收入需繳入學校專門設立的教育基金會,專項用于學校發展和獎教獎學等。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嚴格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政策,如需突破原收費標準,需經教育部門認可,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必須在下一個學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執行。
規范收費時限。從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按學年或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和代收代管費用,幼兒園可按學期或月收取,不得預收費和跨年一次性收費;民辦非學歷教育可按學習期限或周期收費。
規范票據管理。民辦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和發票領購手續,按規定開具財稅部門監制的票據,不得使用自制票據或白條收費。
六、規范教師管理
健全教師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任職資格要求,通過資格審查、試教、體檢、政審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崗執教。民辦學校必須與招聘錄用的教師簽訂合法、規范的聘用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社保手續。外教聘請須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管理,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維護民辦學校間教師流動秩序。民辦學校應共同維護教師流動秩序,共同抵制多次無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譽的教師,嚴禁以高薪利誘、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招聘其他學校合同期內教師。嚴禁民辦學校以虛假廣告和宣傳招聘教師。嚴禁民辦學校在教學期內,招聘其他學校教師。民辦學校不得以強制、脅迫、恐嚇等不正當手段,阻止合同期滿的教師到其他學校應聘。
規范民辦學校教師考核。學校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加強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民辦學校師德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
落實民辦學校教師繼續教育。民辦學校應當按規定足額提取教師培訓經費,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教師培訓計劃,對教師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創造條件,確保教師參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學時的教師全員培訓。教師培訓學分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教師考核和職務(職稱)聘任的必備條件。民辦學校教師的職稱評聘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七、規范財務運行
規范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依法獨立享有法人財產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民辦學校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由學校管理,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制性凈資產增加額中,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展。舉辦者以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出資的,必須在民辦學校法人登記成立后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將資產過戶到學校名下。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債務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規范賬戶管理。民辦學校只能開設一個在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存款基本賬戶和因業務開展需要開設的食堂、基建、工會等專用賬戶,原則上同一業務性質的資金往來不得多頭開戶。民辦學校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集中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禁“體外循環”“賬外賬”。
規范負債管理。必須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學校負債規模,改善學校債務結構,要充分考慮民辦學校的債務風險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財務風險。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年檢,需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落實安全責任
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建立校園安全工作全員參與、全員定責、全員管理的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落實學校、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責任。
落實安全工作措施。加強校園安全基礎建設,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力量,不斷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校園及周邊各種安全隱患排查,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及時消除各類隱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減災等各項應急預案,加強火災、地震等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突出抓好學生食堂及校園餐常規管理,監督民辦學校遵從學生食堂公益性原則,進一步規范食品招標采購,專設賬戶及經費管理,確保學生飲食安全。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安全知識培訓;以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為重點,有針對性開展防溺水、防網絡詐騙、防暴力欺凌、防性侵、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專題教育;將安全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權力、尊重差異的意識和基本安全常識根植于學生心中。
九、強化學校信用建設
強化民辦學校信用建設,構建自律和誠信辦學機制,營造民辦教育誠信環境。逐步建立和開發全市民辦學校信用管理平臺,形成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體系。民辦學校應將登記信息、舉辦者信息、內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費信息、年度財務信息、接受和使用捐贈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向社會公開。強化民辦學校及舉辦者的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合法性負責。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
十、加強年度檢查工作
加強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工作,對民辦學校履行規范辦學責任進行重點檢查。縣(市、區)教育局要細化要求,突出重點,嚴格把關,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第,依法依規對民辦學校年檢結果做出評定。對于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及時提交登記部門,注銷登記資格;營利性學校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置。強化民辦學校年檢評優工作,對辦學規范、履職到位的民辦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在評先評優、財政扶持、培養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十一、建立規范辦學督查制度
加強對民辦學校規范辦學行為的督導,將其作為新時期教育綜合督導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地責任督學的作用,對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切實做好規范管理工作。建立民辦學校規范辦學聯合抽查制度。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發改、民政、審計、人社、市場監管、稅收、安監等職能部門,每年按不低于民辦中小學數的20%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招生、收費、財務、安全、教師聘用等內容,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年檢的主要依據。
建立辦學質量督查制度,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十二、加大獎懲力度
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獎懲制度,對辦學行為規范、教育質量較高、社會信譽良好的學校給予重點獎勵和扶持;對教育管理混亂、教育質量低下、存在違規違紀辦學行為的學校加大懲治力度。
對違反招生政策,影響和擾亂招生及教學秩序,以及采用不正當手段招聘其他學校合同期內教師,造成惡劣影響的民辦學校,核減當年度招生規模,取消各類政府補助和評先評優資格直至恢復信用。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湘潭市教育局
2025年4月11日
各縣市區教育局: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學校規范管理,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促進我市民辦學校規范辦學,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黨組織的建設
加強民辦學校黨的建設,是民辦學校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重要保證。民辦學校應當將黨的建設納入學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黨組織,實現黨的工作全覆蓋。選好配強民辦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加強選拔培養、教育培訓和管理監督,努力提高整體素質和履職能力。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引領校園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民辦學校要支持和配合黨組織做好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時間、場所、陣地、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黨組織正常開展活動。
二、規范法人治理
民辦學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學校。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成員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民辦學校應設立監事(會)。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三、規范辦學行為
嚴格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湖南省規范中小學辦學行為20條規定》,民辦學校按照規定開齊課程、開足課時,不得隨意增減課程和課時,不得擠占挪用體育、音樂、美術、心理健康、勞動教育、綜合實踐活動、安全教育等時間。要配足完成教學任務所需的專任教師,確保體育、藝術、心理健康等師資力量。民辦中職學校必須按照2025年新版《職業教育專業教學標準》,開齊開足公共基礎課、專業核心課、專業技能課和實習實訓課。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規范課程設置和課程建設。要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保證學生每天體育鍛煉時間和睡眠時間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四、規范學校招生
嚴格實行招生計劃報備核準制。民辦中小學(含中職學校)要在辦學許可核定規模內,根據本校辦學條件與當地實際,將年度招生計劃報學校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各民辦中小學須按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組織招生。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民辦中小學招生計劃納入年度事業計劃,加強統籌管理。民辦學校要嚴格控制班額,小學、初中、高中(含職業高中)起始年級班額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50人的標準。
規范民辦中小學招生時間、范圍和方式。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范圍內招生。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須嚴格執行免試規定,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學科知識測試,不得通過第三方機構等途徑變相組織招生考試;當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可以采取電腦派位的方式進行錄取。民辦中小學在啟動招生之前,應將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招生名額、報名方式、招生程序和錄取辦法等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規范學校收費
規范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各類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保教費(學前教育)、住宿費和代收代管費用。民辦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定期結算、及時公示”的原則收取,不得營利。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費用,包括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等名義收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接受社會捐贈,其捐贈收入需繳入學校專門設立的教育基金會,專項用于學校發展和獎教獎學等。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嚴格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政策,如需突破原收費標準,需經教育部門認可,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必須在下一個學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執行。
規范收費時限。從事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按學年或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和代收代管費用,幼兒園可按學期或月收取,不得預收費和跨年一次性收費;民辦非學歷教育可按學習期限或周期收費。
規范票據管理。民辦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和發票領購手續,按規定開具財稅部門監制的票據,不得使用自制票據或白條收費。
六、規范教師管理
健全教師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任職資格要求,通過資格審查、試教、體檢、政審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崗執教。民辦學校必須與招聘錄用的教師簽訂合法、規范的聘用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社保手續。外教聘請須嚴格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管理,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維護民辦學校間教師流動秩序。民辦學校應共同維護教師流動秩序,共同抵制多次無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譽的教師,嚴禁以高薪利誘、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招聘其他學校合同期內教師。嚴禁民辦學校以虛假廣告和宣傳招聘教師。嚴禁民辦學校在教學期內,招聘其他學校教師。民辦學校不得以強制、脅迫、恐嚇等不正當手段,阻止合同期滿的教師到其他學校應聘。
規范民辦學校教師考核。學校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加強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民辦學校師德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
落實民辦學校教師繼續教育。民辦學校應當按規定足額提取教師培訓經費,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教師培訓計劃,對教師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創造條件,確保教師參加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學時的教師全員培訓。教師培訓學分作為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教師考核和職務(職稱)聘任的必備條件。民辦學校教師的職稱評聘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待遇。
七、規范財務運行
規范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依法獨立享有法人財產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民辦學校應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專項資金或者基金,由學校管理,用于教職工職業激勵或者增加待遇保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制性凈資產增加額中,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從經審計的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發展。舉辦者以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出資的,必須在民辦學校法人登記成立后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將資產過戶到學校名下。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債務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規范賬戶管理。民辦學校只能開設一個在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存款基本賬戶和因業務開展需要開設的食堂、基建、工會等專用賬戶,原則上同一業務性質的資金往來不得多頭開戶。民辦學校的所有銀行賬戶必須集中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禁“體外循環”“賬外賬”。
規范負債管理。必須建立民辦學校風險預警機制,合理控制學校負債規模,改善學校債務結構,要充分考慮民辦學校的債務風險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財務風險。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年檢,需提供上年度財務報表和會計師事務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八、落實安全責任
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建立校園安全工作全員參與、全員定責、全員管理的安全工作責任體系,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落實學校、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責任。
落實安全工作措施。加強校園安全基礎建設,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力量,不斷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校園及周邊各種安全隱患排查,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及時消除各類隱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減災等各項應急預案,加強火災、地震等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突出抓好學生食堂及校園餐常規管理,監督民辦學校遵從學生食堂公益性原則,進一步規范食品招標采購,專設賬戶及經費管理,確保學生飲食安全。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安全知識培訓;以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為重點,有針對性開展防溺水、防網絡詐騙、防暴力欺凌、防性侵、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專題教育;將安全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權力、尊重差異的意識和基本安全常識根植于學生心中。
九、強化學校信用建設
強化民辦學校信用建設,構建自律和誠信辦學機制,營造民辦教育誠信環境。逐步建立和開發全市民辦學校信用管理平臺,形成民辦學校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體系。民辦學校應將登記信息、舉辦者信息、內部治理信息、招生信息、收費信息、年度財務信息、接受和使用捐贈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向社會公開。強化民辦學校及舉辦者的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合法性負責。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將違規辦學的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
十、加強年度檢查工作
加強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工作,對民辦學校履行規范辦學責任進行重點檢查。縣(市、區)教育局要細化要求,突出重點,嚴格把關,按“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第,依法依規對民辦學校年檢結果做出評定。對于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及時提交登記部門,注銷登記資格;營利性學校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置。強化民辦學校年檢評優工作,對辦學規范、履職到位的民辦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在評先評優、財政扶持、培養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十一、建立規范辦學督查制度
加強對民辦學校規范辦學行為的督導,將其作為新時期教育綜合督導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地責任督學的作用,對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切實做好規范管理工作。建立民辦學校規范辦學聯合抽查制度。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發改、民政、審計、人社、市場監管、稅收、安監等職能部門,每年按不低于民辦中小學數的20%進行抽查,重點檢查招生、收費、財務、安全、教師聘用等內容,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年檢的主要依據。
建立辦學質量督查制度,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十二、加大獎懲力度
建立和完善民辦學校獎懲制度,對辦學行為規范、教育質量較高、社會信譽良好的學校給予重點獎勵和扶持;對教育管理混亂、教育質量低下、存在違規違紀辦學行為的學校加大懲治力度。
對違反招生政策,影響和擾亂招生及教學秩序,以及采用不正當手段招聘其他學校合同期內教師,造成惡劣影響的民辦學校,核減當年度招生規模,取消各類政府補助和評先評優資格直至恢復信用。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湘潭市教育局
2025年4月11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