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管理辦法(潭政辦發〔2020〕2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25 10:0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行為,保證房屋征收評估結果客觀公正,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發布,200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修正,2013年)、《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發布,2006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訂,2016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負責市城區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各縣(市)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分別負責各自轄區內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各城市區、園區和示范區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分別負責各自轄區內房屋征收評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統稱市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統稱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市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確定評估機構
第六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根據評估機構自主報名情況,提供項目候選評估機構名單,協助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選定的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組織協商前,應組織候選評估機構進行現場宣傳,時間不少于2日。
第七條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限內協商選定,協商過程應公開、公平、公正。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并予以公證。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應在搖號、抽簽3日前,將搖號或抽簽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公證機關等情況告知被征收人,并將搖號、抽簽確定的結果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
征收當事人或受邀參加搖號、抽簽的人員,不按時到場或中途離場的,不影響搖號、抽簽的進行。
第八條 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少于200戶,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2萬平方米的,選定或確定1家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工作。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超過200戶(含200戶),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2萬平方米(含2萬平方米)的,選定或確定2家以上評估機構分區域承擔評估工作。
2家以上評估機構共同承擔評估工作的,應確定其中1家為牽頭機構,牽頭機構應明確各自職責和估價范圍,并告知被征收人。評估機構之間應就評估原則、評估依據、評估方法等方面進行充分溝通,統一標準,共同出具整體評估報告后,分別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第九條 評估機構選定或確定后,由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負責進行委托。屬于市級投資項目的,由市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條 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評估機構應從建設單位、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歸集匯總評估對象的相關資料,參與征收摸底調查工作。評估機構應安排房地產估價師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采錄和保留房屋內外部狀況的影像資料。房屋征收工作人員、被征收人、房地產估價師應在查勘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狀況、房屋產權基礎數據等資料,由項目建設單位、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負責提供;未經登記建筑由市或縣市區(園區和示范區)征拆工作聯席會議組織認定,認定后的資料由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匯總提供。
第十一條 因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原因,無法進入房屋室內查勘、核實相關資料,導致無法對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應在查勘記錄中予以記載,并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
第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征收生產、經營用房的機器設備和物資的搬遷費用,應按有關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項目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均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三條 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后5日內,評估機構應向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提交整體及分戶初步評估結果。
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負責將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內,評估機構應及時提供咨詢、解釋答疑、收集建議和意見、回復相關異議,并將資料歸入評估檔案。
第十四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結束后,評估機構應對收集的建議和意見進行分析,確有問題的,應予以修正。評估機構應及時將征收評估報告送達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并協助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轉交被征收人。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提出復核評估申請。評估機構應在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10日內進行復核,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或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十六條 送達分戶評估報告或書面答復時,由被征收人或當事人簽收。拒絕簽收的,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簽字,并載明拒收事由、日期。
第十七條 評估結束后,評估機構應將下列資料與征收評估報告整理歸檔:
(一)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及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三)估價對象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估價對象及可比實例的實地查勘記錄、影像等資料;
(五)確定評估結果的有關系數、參數等佐證資料;
(六)其他涉及估價的必要資料。
評估報告及有關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評估機構不得對外提供評估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第四章 專家鑒定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市或縣級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提出鑒定申請。符合鑒定受理條件的,市評估專家委員會應在收到鑒定申請書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情況復雜的,經申請人同意,可延期5日出具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申請鑒定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鑒定申請書;
(二)鑒定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常住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三)評估報告或復核結果資料;
(四)申請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說明;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市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鑒定事項需要,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3人以上(單數)組成專家組,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專家組組長由市評估專家委員會主任確定。
第二十一條 因鑒定需要,市評估專家委員會可向評估機構調閱有關資料。
鑒定申請人或被征收人應配合市評估專家委員會調查取證,真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 鑒定意見公布前,鑒定專家組成員以及工作人員對鑒定情況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三條 鑒定工作的基本程序為查閱資料、現場查勘、評估機構陳述、集體評議和表決、作出鑒定意見。
經鑒定專家組集體討論,并由組長綜合多數意見后出具鑒定意見書。參與鑒定的專家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應如實記載。
第二十四條 經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鑒定意見應維持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責令評估機構糾正錯誤,并在規定時間內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鑒定結束后,鑒定受理材料、鑒定意見書、調查取證材料、會議記錄以及與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應整理歸檔。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發布,200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4號修正,2013年)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高估或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
(三)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評估報告的;
(四)與當事一方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五)轉讓或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
(六)擅自對外提供評估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房屋征收評估中,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發布,2006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訂,2016年)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謀取合同約定費用以外其他利益的;
(二)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三)評估報告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的;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評估報告的;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征收評估業務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發現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及時報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一)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不糾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的;
(三)違反房地產評估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評估機構違規收費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項目,仍按原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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