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潭縣政征補〔2020〕5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09-02 08:4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8〕5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潭政發〔2018〕18號)等規定,為實施湘潭縣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項目,2020年 4月13 日,湘潭縣人民政府發布了《湘潭縣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潭縣政擬征〔2020〕51 號),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范圍
擬征收土地范圍為湘潭縣石潭鎮新合村(具體位置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發布的勘測定界圖為準,可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湘潭縣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查閱)。
二、擬征收目的
本次擬征收土地用途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符合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確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情形。
三、擬征收土地土地現狀和面積
1、擬征收土地總面積1.5665公頃,其中旱地0.0306公頃、果園0.0242公頃、其他林地0.8653公頃、農村道路0.0501公頃、農村宅基地0.0398公頃、科教用地0.5565公頃。
2、擬征收范圍內征收房屋共1棟,總建筑面積共177.62平方米。其中磚木結構房屋建筑面積168.06平方米;其他結構房屋建筑面積9.56平方米。涉及房屋拆遷安置人口3人。
四、征地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部分(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8〕5號)規定執行,由湘潭縣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
(二)青苗及地上附屬設施補償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潭政發〔2018〕18號)規定標準執行,補償款按規定統一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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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單 位 |
征收土地 類 別 |
征地面積 (畝) |
征地補償 標 準 (元/畝) |
青苗補償 標 準 (元/畝) |
附屬設施 補償標準 (元/畝) |
補償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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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潭鎮新合村 石潭鎮新合村 |
旱土 |
0.459 |
66300 |
2000 |
3000 |
32727 |
|
果 園 |
0.363 |
66300 |
2000 |
3000 |
258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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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12.9795 |
53040 |
3000 |
1000 |
74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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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道路 |
0.7515 |
6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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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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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 |
0.597 |
6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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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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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用地 |
8.3475 |
6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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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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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23.4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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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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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拆遷補償按照潭政發〔2018〕18號文件的規定標準執行。由征拆機構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審核公示結果和復查結果,與被征拆當事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根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將補償款按約定的付款時間存入被征拆當事人賬戶,同時將存折送達被征拆當事人。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按照《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號)、《湘潭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潭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潭政發〔2018〕18號)和《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潭縣政辦發〔2017〕36號)規定執行。
六、相關告知
1.本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2.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告知時間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有關合法證明材料到湘潭縣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指定地點即湘潭縣征地拆遷事務所(縣自然資源局二樓)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的調查結果為準。
3.如對本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內,向湘潭縣優化人居環境事務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所提異議符合聽證條件的,由湘潭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聽證。
聯系人:許 峰; 聯系電話:17307329888。
特此公告。
湘潭縣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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