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潭縣分局解讀《關于調整湘潭縣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的通告》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3-15 10:34
一、通告出臺的背景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潭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原《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的通告》(潭縣政函〔2017〕78號)已過五年有效期,現結合我縣現行生態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要求,按照區域環境承載能力,調整優化全縣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
二、通告出臺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等文件,以及專家評審意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三、通告出臺的目的和意義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結合我縣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調整優化全縣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四、通告的主要內容
根據該通告,我縣禁養區范圍為: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區域;
2、湘潭縣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3、居民集聚區、學校、醫院等人口集中區;
4、風景區、公園、名人故居區域、文物遺跡保護區域;
5、縣域內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庫區湘江干流沿岸1000米、縣域內長沙綜合樞紐庫區以外湘江干流沿岸500米范圍內區域;
6、縣域內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區域;
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我縣限養區范圍為:
1、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
2、居民集聚區、學校、醫院等人口集中區域外延500米范圍內區域;
3、風景區、公園、名人故居區域、文物遺跡保護區域等周邊500米范圍區域;
4、縣域內涓水、漣水沿岸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適養區: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適養區。
五、管控要求
1、禁養區: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現有畜禽養殖場逐步退出。
2、限養區: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限養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戶)必須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實現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
3、適養區:在適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及法律和政策規定。滿足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現污染物有效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六、適用對象
本通告中畜禽是指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包括傳統畜禽17種,分別為豬、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額牛、綿羊、山羊、馬、驢、駱駝、兔、雞、鴨、鵝、鴿、鵪鶉;特種畜禽16種,分別為梅花鹿、馬鹿、馴鹿、羊駝、火雞、珍珠雞、雉雞、鷓鴣、番鴨、綠頭鴨、鴕鳥、鴯鹋、水貂(非食用)、銀狐(非食用)、北極狐(非食用)、貉(非食用)及蜂、蠶生產經營,適用本有關規定。
本通告中畜禽養殖場(戶)是指單一畜禽種達到《湖南省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規定》湘政辦發〔2022〕46號第三條中所規定的劃分標準的,
七、其他事項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湘潭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的通告》(潭縣政函〔2017〕78號)同時廢止。
湘潭縣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可向縣自然資源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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