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政府性資金存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4-30 11:21 信息來源: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點擊量: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有關單位,駐縣各金融機構:
《湘潭縣政府性資金存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湘潭縣政府性資金存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事業建設,促進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合理有效配置,提升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是指在確保資金安全、財政或單位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銀行機構定期存款為主要操作方式,盤活沉淀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止資金存放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資金管理活動。
第三條 政府性資金是指縣人民政府在管理職權范圍內可以調度的活期和定期存款資金,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機關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等社保基金;
(二)上級下撥的專項資金;
(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農民工工資保障金;
(四)其他政府性資金存款。
第四條 為加強政府管理資金存款存放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湘潭縣政府管理資金存款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工作專班由縣人民政府縣長牽頭,常務副縣長和協助常務副縣長分管財政、化債、金融等工作的副縣長統籌調度,縣政府金融辦、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醫保局、縣審計局等單位按職能職責全力配合,共同完成好該項工作任務。縣政府金融辦承擔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性資金存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量化評價
第五條 政府管理資金存款量化評價對象為總支或分支機構設在湘潭縣且已在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的所有銀行機構。
第六條 政府管理資金存款評價指標主要由稅收貢獻、貸款情況、支持項目建設情況和支持縣域公共事業四個指標組成。
第七條 采用百分制評分法進行評價。
(一)稅收貢獻(25分)
1.稅收總量(20分)
按當年各銀行機構在縣內繳納的稅收總額依次排名,納稅額排名第一的銀行機構得20分,排名第二的17分,排名第三的15分,其余銀行機構按當年納稅額排名依次減1分,納稅額為零的計零分。
2.稅收增速(5分)
按當年各銀行在縣內繳納的稅收額較上年稅收額的增長比例計分,增速超過100%的計滿分,增速-10%以下的倒扣2分。
(二)貸款情況(45分)
1.貸款余額和新增貸款(25分)
貸款余額和新增貸款分別按照50%權重進行計分。根據當年各銀行機構在縣內年末貸款余額和新增貸款額度分別依次排名,排名第一的銀行機構得25分,排名第二的22分,排名第三的20分,其余銀行機構按貸款余額和新增貸款額度排名依次減1分。
2.貸存比(20分)
貸存比在100%以上,該項計20分;
貸存比在70%-100%之間,該項計18分;
貸存比在60%-70%之間,該項計16分;
貸存比在50%-60%之間,該項計14分;
貸存比在40%-50%之間,該項計12分;
貸存比在40%以下,該項計10分。
(三)支持項目建設情況(20分)
融資余額下降的機構,本項目不得分。
1.新增融資(含表內表外)情況(10分)
支持縣屬國有公司及項目建設融資,新增融資額度排名第一的銀行計10分,其他銀行機構計分=(該銀行新增融資額/該項排名第一的銀行新增融資額)×10分。
2.融資總額情況(10分)
對各銀行機構支持縣屬國有公司及項目建設融資總額進行計分,融資總額排名第一的銀行計10分,其他銀行機構計分=(該銀行融資總額/該項排名第一的銀行融資總額)×10分。
(四)支持縣域公共事業情況(10分)
對各銀行支持配合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情況實行倒扣分制,在創建工作、掃黑除惡、打擊非法集資、反假幣工作、創省級金融安全區、鄉村振興和平安創建等中心工作中,被縣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下達督辦函的,每次被督辦扣1.5分;被通報批評或在大會上被縣領導點名批評的,每通報批評一次扣1分;參加縣委、縣政府有關會議或向相關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每遲到一次或晚報資料一次扣0.5分,每缺席一次或缺報資料一次扣0.5分,扣完為止。
(五)加分減分內容
1.稅收破零情況。銀行機構當年實現納稅破零的加3分。已在我縣納稅的銀行機構當年實現納稅稅種增加的,每增加一個稅種加3分。
2.普惠金融指標完成情況。地方法人銀行完成監管部門發布的年度普惠金融指標,加3分。
3.貸款余額增速情況。年底貸款余額同比增速較去年下降的扣3分。
第三章 資金調控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 政府性資金存款調控每年實施一次,根據綜合評價計分結果,按照各銀行實際得分排名確定等次,其中一類單位比例為25%,按政府性資金存款總量的12.5%分配存款。二類單位比例為70%,分三個檔次分配政府性資金存款,其中二類一檔單位5家,按政府性資金存款總量的8.2%分配存款;二類二檔單位3家,按政府性資金存款總量的2%分配存款,二類三檔單位3家,按政府性資金存款總量的1%分配存款。三類單位比例為5%,共1家,不分配政府性資金存款。
第九條 每年2月底前,由縣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各成員單位,對各銀行機構的政府管理資金存款配置評價指標進行量化評價,研究提出政府管理資金存款配置調整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審核,報縣長審批。
第十條 每季度末各賬戶資金主管單位報送政府性資金存款管理計劃至縣政府金融辦,管理計劃包括下季度活期轉定期計劃、保支付需求情況、新設和調整賬戶計劃、資金賬戶管理政策要求等,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需要。
第十一條 由縣政府金融辦出具“政府管理資金存款調整通知單”。各賬戶資金主管單位根據“政府管理資金存款調整通知單”要求,及時辦理資金劃轉手續,各銀行機構配合執行。
第十二條 鄉鎮、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及經批準的指揮部計劃開設、變更和撤銷政府管理資金存款賬戶的,應當綜合考慮銀行機構綜合評價計分結果,將開設、變更和撤銷賬戶的申請報縣政府金融辦和縣財政局核準,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十三條 各賬戶資金主管單位不得擅自對存款進行存取、對賬戶進行調整,違者移交縣紀委監委據實嚴肅問責處理。
第十四條 銀行機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或降低其政府管理資金存款配置資格或比例:
(一)考核期內在縣內上繳稅收為零;
(二)出現資金安全事故、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惡化等情況;
(三)監管評級降低,人民銀行、銀監局等監管部門認定存在較大運營風險;
(四)服務態度差;
(五)故意拖延撥款、繳款等;
(六)其它妨害政府管理資金存款資金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中央、省、市對資金管理有明確要求及縣本級政府因建設項目貸款需要所配套的財政性存款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財政性存款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縣政府性資金存款管理暫行辦法》(潭縣政辦發〔2018〕2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