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4-27 11:49 信息來源: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點擊量:1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機關各單位,天易經開區各局室:
《湘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12日
湘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2019年)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湘潭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縣政府投資項目,包括由縣本級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天易經開區組織實施,使用縣安排政府性資金(含上級及縣級財政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國債資金、預算外資金、政府性融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接受捐贈等財政性資金)為主體(占項目總投資50%及以上)投資的建設項目,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開工前的審批環節簡化歸并為四個環節,即立項審批(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施工圖聯合審查、施工許可證審批四個環節,由相關部門牽頭,分階段推進并聯審批。各審批環節有關審批事項,一律納入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進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
(二)已列入國家或省、市、縣政府批準的專項建設規劃;
(三)總投資4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
(四)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的建設項目。
第四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的編制、審批以及建設過程中,應當深化前期論證,嚴格按照項目建設基本程序,自行或委托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中介機構,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標準,開展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投資概算書、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文本編制前期工作,報請審批的報告、設計等文本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對于無建設標準的縣政府投資項目,要結合實際需求,按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及規模,如實規范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五條 縣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審計、生態環境、行政審批、行業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項目審批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決策審批
第七條 適宜編制規劃的領域,縣發改局和縣直有關部門、天易經開區應當編制專項規劃。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專項規劃,是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規范項目決策,縣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投決會)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統一指導、研究、審議、協調全縣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工作。政府直接投資200萬元以下,或政府配套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相關局室)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天易經開區分管副主任、常務副主任)同意后進行審批;政府直接投資200萬元(含)及以上,或政府配套200萬元(含)及以上的項目,由縣投決會研究決策后,由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相關局室)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程序進行審批;總投資超過3000萬元或用地規模超過20畝的項目由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相關局室)提出,作為“三重一大”內容直接上報縣政府常務會、縣委常委會集體決策,按程序審議決策批準后的項目,再按照審批程序審批;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采取應急決策的方式。
縣投決會研究決策的項目,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相關局室)按規定組織評估或評審,征求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天易經開區分管副主任)意見后報縣投決會審議決策,未經評估或評審的項目,不得提請縣投決會審議決策。
第九條 按規定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委托具備資質等級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具備相應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項目建議書),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第十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附主管部門意見)或其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審批,并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有關建設標準或建設依據文件;
(二)項目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落實資金來源,縣財政局(天易經開區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局)在落實資金來源的基礎上出具追加資金安排的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
(三)國家或省、市、縣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對符合有關規定、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批準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有效期二年。
第十二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組織開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規定向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批準項目建議書之后,對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征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及時送項目單位,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具備相應資質的,也可自行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總投資400萬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以簡化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內容,重點闡述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依據、建設內容及規模、資金來源等情況。
第十五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
第十六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審批,并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項目選址和用地預審意見;
(二)項目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落實資金來源,縣財政局(天易經開區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局)在落實資金來源的基礎上出具追加資金安排的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
(三)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或縣政府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一般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特別重大的項目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八條 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媾鷱臀募行诙辍
第十九條 經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規定向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天易經開區建設管理局)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正式用地等手續,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查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
第二十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要求、限額設計的原則進行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節能等專項設計,并依據有關規定編制投資概算。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投資估算10%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報告項目審批單位。項目審批單位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相關程序落實資金來源,縣財政局(天易經開區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局)在落實資金來源的基礎上出具追加資金安排的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或要求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重新編制和報批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報送縣直有關部門審批(天易經開區報相關部門審批)。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批復。
總投資400萬元及以下,且不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可以不編制和報批項目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方案,其建設投資可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估算投資額進行控制(行業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執行其規定)。
第三章 概算審核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由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托評審后審批,或由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核定額度后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與初步設計一并批復。概算評審與初步設計評審可以同步安排,合并評審。其中,采用“一階段設計”的項目(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合一),其施工圖設計及工程預算應執行概算審批的有關規定。由國家審批的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其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或審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安排政府投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投資概算應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安工程費用(含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費用)、設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代建費、基本預備費等。其中,建安工程費中,一般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標準,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發改投資〔2014〕2674號),費用按不超過建安工程費的35%控制;特殊用途房屋類建設項目裝修,按相關建設標準或參照外縣同類項目的中等水平核定控制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投資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章 概算控制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第二十七條 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依法依規依程序履行縣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核定、監督責任,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概算調整。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局(天易經開區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局)依法依規加強資金監管,嚴格審核項目主管部門根據批復或核定的投資概算并按工程進度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的建設資金。其中,超概算的建設資金,在概算調整按規定程序批復前不予追加安排或撥付。
第二十九條 縣審計局要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控制情況作為重要審計內容納入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有關專項審計,強化違規超概算問題查處。
第三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主體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應嚴格按照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明確的建設工期實施項目建設,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定期報送項目進展信息。
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在建項目采取現場核查或委托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投資概算的事中事后監管,依法處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按規定實行代建制的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應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求,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后,項目單位組織開展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相關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第三十五條 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五章 概算調整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或核定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必須事前向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正式申報;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因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可以向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申請調整概算。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整投資概算的,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
(四)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未超過原核定概算10%(不含),或雖超過10%但超概算額度200萬元(含)以內的,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申請調增投資概算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額度200萬元以上的,由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投決會審議后依程序調整。需財政追加資金安排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落實,縣財政局(天易經開區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局)出具追加資金安排的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核意見。
對于超概算50%及以上的或超概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縣政府投資項目,提請縣投決會審議決策前,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根據實際情況報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由縣審計局進行專項審計,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依據審計結論報相關主管部門和縣紀委監委,按有關規定追責問責。
第四十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縣政府投資項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八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必須同時明確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并提出籌措違規超概算投資的意見,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后,由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委托評審后提出初審意見,經縣投決會審定后依程序調整。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應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結算、竣工驗收等,項目結算須在竣工后一年內完成。
第四十二條 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每年至少會同縣財政局(天易經開區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局)、縣審計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一次項目后評價或績效評估,評價或評估情況納入對項目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主管部門的績效考核范疇。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縣紀委監委、發改、財政、審計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對縣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對項目投資概算,項目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負主體責任,項目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主管部門負管理和監督責任,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縣財政局(天易經開區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局)、縣審計局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負監管責任。對超概算項目要嚴格懲戒問責,并由項目單位或項目實施機構和責任部門承擔超概算資金籌措任務。
第四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未履行項目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依紀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第四十五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不良信用記錄,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或暫停投資安排,或收回建設資金,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況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三年內暫停該單位項目審批或投資安排。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項目審批和政府投資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七)不按有關規定履行招投標程序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代建方、工程咨詢單位、設計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因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縣發改局(天易經開區經濟發展局)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降級、撤銷的重要參考。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縣政府投資項目等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市、縣有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有關部門和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國家對中央投資項目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本辦法與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縣其他相關文件與本辦法有沖突的,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項目,按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其中,辦公樓維修改造項目的審批工作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其概算調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