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7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0 16:20
當事人:湘潭縣茶恩寺鎮建飛健康生活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X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街
經營者:朱建飛**
身份證號碼:430321***************1
聯系電話:135**********7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組
2019年11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茶恩寺鎮健康生活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化妝品道圣康膜時涉嫌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并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宣傳冊等物品予以扣押,該案于2020年3月2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為推銷其待售的化妝品道圣康膜,于2019年8月16日開始在其經營場所內發放宣傳單并制作展臺。宣傳單上印有“道圣堂 道圣康膜國內第一款遠紅外負氧離子的草本植萃液體膜貼(液體膏藥)……一個療程、疼癥無蹤!適用范圍:頸椎病、肩周炎、滑囊炎、腱鞘炎……風濕性關節炎、痛風性關節炎……” 等廣告內容;展臺上印有“道圣康膜……遠紅外負氧液體膏藥……頸椎疼痛、骨質增生、骨刺……肩周炎、關節炎、乳腺增生……鼻炎、咽喉炎。地址:茶恩寺鎮國珍養生館…… ”等廣告內容。因當事人宣傳的化妝品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同日,執法人員依法將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后在調查中經執法人員核實,涉案商品與當事人實施的違法行為無關,本局于2020年1月13日將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解封。
另查明,上述宣傳單系當事人從供貨商湘鄉市**鎮**日用品店獲得(已將線索移交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期間沒有產生廣告費用;上述展臺系當事人訂制,但當事人無法提供制作商信息及相關憑證。2019年12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2019〕14-20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上述宣傳單及展臺的具體制作單位、時間、數量、規格等相關證明材料及制作上述宣傳彩頁所產生的廣告費用及相關憑證。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致使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經營者朱**《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活動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拍攝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宣傳其待售的化妝品圣道康膜時使用的宣傳單、商品展臺上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用語的違法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者朱**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宣傳其待售的化妝品圣道康膜時使用的宣傳單及商品展臺上有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用語違法事實;
4、本局對賀**、楚**調查時制作的《調查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使用上述宣傳單、展臺并有銷售行為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限提〔2019〕14-20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一份,證明本局依法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執法人員提供其用于宣傳的宣傳單和展臺的具體情況和產生的廣告費用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0年4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實、合法,均征求了當事人意見,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6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本局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主動發布公告以消除影響。鑒于以上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結合本案事實,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2.有下局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上述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2.處罰罰款1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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