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6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0 15:55
當事人:湖南樂派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Y
住所:湘潭縣**鎮**路以西(**產業園一期**棟)*樓
法定代表人:范**
身份證號碼:35222************0
聯系電話:186**********7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路以西(**產業園一期*棟)*樓
2019年11月29日,本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領取核查任務,河南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平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湖南樂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19-10-07,規格型號為散裝稱重的手工鮮切面包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19年11月29日本局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并于3月30日調查終結。
2019年10月23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2019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委托平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對湖南樂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19-10-07,規格型號為散裝稱重的手工鮮切面包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并出具了證書號碼為No: PDSSC20191151的《檢驗報告》。2019年11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申請復檢。
經本局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10月07日,生產了43件規格型號為散裝稱重的手工鮮切面包,每件為3KG,于2019年10月17日全銷往河南鄭州,至2019年11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上述食品均已銷售完畢,累計銷售貨款1634元,稅后獲利70元。2019年11月29日當事人接到我局送達的抽檢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報告后,于當日發布了關于上述批次食品的召回通知,在召回期內,當事人未能召回上述批次食品。并隨即對各個生產環節進行排查整改,加強員工培訓,整改后的產品出廠檢驗均為合格。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現場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 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現場筆錄》,對當事人所做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的事實以及上述食品銷售完畢的部分事實。
3. 《河南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單》、抽樣人員工作證件,平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所《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一份,《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一份,證明平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所的合法資質。
4. 平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編號為:No:PDSSC20191151)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
5. 當事人的《銷售記錄表》《生產記錄表》復印件各一份,當事人檢驗報告單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上述批次食品的事實。
6. 當事人發布的《召回公告》《召回情況說明》以及《召回公告》張貼照片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上述產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7. 當事人的《整改報告》復印件一份,產品出廠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整改后上述產品生產合格的事實。
2020年3月9日,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5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1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銷售上述食品數量較少,積極采取召回及改正措施,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且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項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70元;
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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