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6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0 15:11
當事人:湘潭縣云湖橋鎮衛生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0321************1
住所:湘潭縣***鎮***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劉**
身份證號碼:430321*************4
聯系電話:139********8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街**號
2020年2月7日,本局接到群眾舉報,當事人涉嫌銷售“三無”FACEMASK品牌一次性口罩。2月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后,發現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識、廠名、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口罩和擺放一次性口罩處未明碼標價的行為。當日,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調查,于2020年4月26日調查終結。
經查:來電人反映2020年2月2日消費175元在**衛生院購買了一盒(50個)FACE MASK品牌一次性口罩。事后發現該商品沒有生產廠家,沒有生產日期,沒有合格證明。故致電,請相關部門查處。并訴求退一賠三。本局執法人員接到該舉報后,于2月7日,對當事人經營的湘潭縣云湖橋鎮衛生院羅金塘醫務室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柜臺處無中文標識,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FACE MASK一次性口罩1盒,規格為50個/盒,且在口罩擺放處未明碼標價。
另查明:上述口罩當事人于2020年1月28日在湘潭縣**醫藥購進了FACE MASK品牌一次性口罩2盒(100枚)自用,規格為:50枚/盒,購進價格為2.8元/枚,計貨款280元。至案發日截止,當事人在未明碼標價的情況下,以3.5元/枚的價格銷售給舉報者1盒(50枚)該口罩,共計貨款175元。其中自用10枚外,剩余40枚口罩。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識、廠名、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內容的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2020〕06-0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當場停止銷售上述口罩。
2020年2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限提通〔2020〕06-01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購進、銷售上述無中文標識口罩的憑證或記錄,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購進上述口罩的憑證。
2020年2月14日,本局接市長熱線,市民來電稱2020年2月5日,其前往雨湖區楠竹山鎮羅金塘醫務室內購買防護口罩,該醫務室售賣32元每個,故來電投訴。經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發現與該投訴舉報內容相符合的口罩,當事人稱未銷售過該防護口罩。
另經本局執法人員查明,市民未在羅金塘醫務室內購買口罩,所投訴的內容均為與人閑聊時所聽說,后撥打市長熱線進行電話投訴,市民來電內容與舉報內容不符合。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4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基本情況以及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識、生產廠家、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內容的一次性口罩和擺放口罩處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第一次詢問時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識、生產廠家、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內容的一次性口罩來源、數量、價格等事實和擺放口罩處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4、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第二次詢問時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銷售該防護口罩的事實。
5、對云湖橋鎮衛生院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居民身份證》以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云湖橋鎮衛生院與羅金塘醫務室協議》復印件各1份。證明云湖橋鎮衛生院與當事人經營主體職責的情況。
6、執法人員對投訴者進行詢問時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銷售該防護口罩和舉報內容不符合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責改通〔2020〕06-0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8、湘潭縣檔案館提取的《中共湘潭縣委辦公室 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潭縣農村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潭辦發〔2004〕20號)及《中共湘潭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 <關于調整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的通知>》(潭編辦發〔2004〕21號)。證明當事人對湘潭縣云湖橋鎮衛生院羅金塘醫務室負有管理職責的事實。
9、湘潭縣衛生健康局提取的《醫療機構申請執業注冊許可書》1份,證明湘潭縣云湖橋鎮衛生院與當事人經營主體職責的情況。
本案所有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4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20〕15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1、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識、廠名、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內容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所指的“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的違法行為。
2、當事人銷售未標明價格的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所指的“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依照《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的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對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不得合并處罰”的規定。當事人未標明價格銷售無中文標識口罩的過程中,未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發改價監〔2014〕1223號的規定,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給予當事人一般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違法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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