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5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4-20 11:48
當事人:湘潭縣河楊嘉橋鎮文哥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3;
經營者:李**;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
居民身份證號:43032119********2;
聯系方式:15********7。
市局2020年1月13日,在“年關守護”工作督查中,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當日我局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對其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措決字〔2020〕15-7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20年1月13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0年3月12日調查終結。
2020年1月13日,本局在當事人處的經營場所檢查發現其貨架上擺放有如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是以10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的由衡陽娃哈哈恒楓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營養快線1瓶,凈含量為1.5kg,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6日,保質期12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二是以10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的由湖南湘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芒果汁飲料1瓶,凈含量1.5L,生產日期為2016年5月13日,保質期12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三是以10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果粒C橙果粒2瓶,凈含量為1.5L,生產日期為2018年7月31日,保質期12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四是以4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辣妹子辣椒醬4瓶,凈含量為248g,生產日期為2017年8月30日,保質期24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五是以6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湖南辣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野山椒豆豉1瓶,凈含量為280±10g,生產日期為2017年5月7日,保質期常溫下18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六是以6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湖南潤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野山椒豆豉2瓶,凈含量為280g,生產日期為2017年3月25日,保質期18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七是以3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百威英博(中國)銷售有限公司委托百威英博(武漢)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的哈爾濱瓶酒5罐,凈含量為330ml,生產日期為2017年1月16日,保質期1年,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八是以4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嶗山啤酒2瓶,凈含量為500ml,生產日期為2018年4月11日,保質期365天,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九是以8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海天(高明)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海天黃豆醬2瓶,凈含量為340克,生產日期為2017年4月2日,保質期24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十是以8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佛山市海天調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佛山市海天(高明)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海天黃豆醬2瓶,凈含量為340克,生產日期為2017年2月18日,保質期24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十一是以3.5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委托陽江喜之郎果凍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優樂美原味奶茶2瓶,凈含量為80克,生產日期為2018年10月6日,保質期12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十二是以3.5元/瓶價格對外銷售的由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委托陽江喜之郎果凍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優樂美麥香味奶茶1瓶,凈含量為80克,生產日期為2018年10月6日,保質期12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貨值總計139.5元。2020年1月14日當事人對其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在經營場所處張貼了召回公告,采取了召回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李澤文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二十八張,證明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檢查發現有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名稱、數量等相關事實;
3、對當事人的經營者李**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名稱,數量及銷售價格相關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對其店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采取的召回公告一份及相片打印件一張,證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措施的相關事實;
5、當事人經營者提供的殘疾人證,證明當事人殘疾等級的相關措施。
2020年3月12日,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4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30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通過本案調查,本局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有一定的主觀過錯,案發后能認識錯誤,并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在案件調查期間因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殘疾證編號:43032119680717251241的殘疾人證,殘疾等級壹級。根據本案相關的事實,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中“(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6)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意見”的規定,本局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 ,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五)項:“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2、處罰款2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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