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5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4-20 11:46
當事人名稱:湘潭縣楊嘉橋鎮一家人平價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R;
經營者:劉**;
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聯系方式:15********2。
本局執法人員2019年12月25日,在湘潭縣楊嘉橋鎮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貨柜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食品,當事人該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對其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措決字〔2019〕15-70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為進一步查清事實,2019年12月25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0年 3月10 日調查終結。
2019年12月25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的經營場所檢查發現其貨架上擺放有如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由揭西縣旅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箭®紅薯仔3袋,凈含量:160g、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 2018/11/12等內容,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以4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二是由揭西縣旅揭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箭®紫薯仔2袋,凈含量:145g,生產日期2018/12/11,保質期12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以4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三是由魯山縣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鍵仔®素笨牛肉2袋,凈含量:240克,生產日期2019年6月18日,保質期150天,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以5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四是由眉山市宏發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的管氏®香辣鹽菜3袋,凈含量:138克,生產日期2018年11月8日,保質期12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以2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五是由界首市東亞鴻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樂蒂®歐式麥麗素1袋,凈含量100克,生產日期為2018年12月1日,保質期12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以4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六是由晉江聯發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桂花嫂孜然粉4袋,凈含量為30克,生產日期為2017年10月2日,保質期24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以2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七是由湘潭市雨湖區華原土特產加工廠生產的鄒眼鏡®玉蘭片14袋,凈含量為100克,生產日期為2019年3月5日,保質期270天,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以2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八是由仙桃旺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旺仔小饅頭1袋,凈含量為125克,生產日期為2019年1月7日,保質期9個月,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以6.5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總計72.5元。2019年 12月 26日,當事人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在經營場所處張貼了召回公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劉湘南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照片十一張,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存在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具體名稱及數量的事實;
3、對當事人的經營者劉**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來源、名稱以及對外銷售價格的相關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對其店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采取的召回公告相片兩張,證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減輕危害后果措施。
2020年3月30日,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4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19〕2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協助本局查清違法事實,并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能積極減輕危害的事實。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七)款: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2)目: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本局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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