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3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4-15 17:33
當事人:湘潭縣錦石鄉多樂福生活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30321*******A;
住所(住址):湘潭縣**鄉***村**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呂**;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6220219******9;
聯系電話:18********9;
聯系地址:江西省豐城市**鎮***組**號;
2019年10月24日,當事人經營的香蕉,在本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2019年12月3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調查終結。
2019年10月24日,在本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經營的香蕉由我局委托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2019年11月20日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編號為No:A2190282600101011C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為不合格。2019年12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另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10月16日,以42元/箱的價格從湘潭市金陽水果批發市場裕豐水果行購進緬甸產“香蕉” 七箱,該“香蕉”每箱毛重10公斤,凈重9公斤。當事人以7元/公斤的價格對外銷售,至立案日,當事人上述“香蕉”已銷售完畢。經營額441元,獲利147元。當事人于2019年12月5日張貼了召回公告,對檢驗不合格香蕉進行召回。2020年3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限提材通〔2020〕15-102《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交被檢測香蕉的相關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供上述香蕉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經營者呂**《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和經營場所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不合格“香蕉”已銷售完畢的事實;
3、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不合格“香蕉”數量、價格及銷售價格的事實;
4、由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及檢測資質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香蕉”農藥殘留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事實。
5、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書》《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知曉其經營的“香蕉”檢測結果及相關權益的事實。
6、當事人經營者呂**提供的微信交易記錄復印件4份及供貨商營業執照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香蕉”的來源及進貨價格的事實;
7、當事人經營者呂**于2019年12月5日張貼香蕉召回公告的照片,證明當事人進行不合格香蕉召回的事實。
2020年3月5日,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
本局于2020年4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4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第(一)項所指的“經營農藥殘留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通過本案調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經營數額不大,無主觀故意,能積極本局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實且在知悉其經營的香蕉檢測不合格后能主動采取召回措施,降低危害程度。根據本案事實及其經營規模和過罰相當原則,參照市場監督總局《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意見,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47元;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