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3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4-15 17:24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321*********J
住所(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顏*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303211********0
聯系電話: 15*********0
聯系地址: 湘潭縣***鎮**居委會**組
2020年2月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大藥房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口罩過程中未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依法予以立案調查,案件于2020年2月3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從湘潭益恩健商貿有限公司以1.8元/個購進200個“永康印花口罩(普通級兒童)”,零售價4元/個。以1.5元/個購進100個永康針織口罩(普通級成人), 零售價3.5元/個。以6.5元/盒購進50盒海氏海諾PM2.5防霾口罩,零售價15元/盒。以0.8元/個購進100個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零售價2元/個。以2元/個購進5000個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零售價2.5元/個。擺放在湘潭縣易俗河鎮大鵬大藥房門店內收銀臺左側柜面上,以口頭方式告知消費者價格,由消費者自行選定后支付現金購買。2020年2月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銷售上述口罩的過程中沒有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已將上述口罩銷售完畢,貨值金額14600元。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潭縣市監責改(2020)1-16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潭縣市監限提(2020)1-5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進貨、銷售憑證票據。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投資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身份情況。
2 、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
3、當事人提供《銷售清單》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口罩提供購進憑證的事實。
4 、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商品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0年2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4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20﹞1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銷售涉案口罩過程中未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正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情防控特殊時期,口罩是重要的防疫用品,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二、從重處罰。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建議從重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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