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3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4-15 17:21
當事人:湘潭縣烏石鎮味謀天下食品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2430321**************C
住所(住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周**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303211************3
聯系電話: 132*********0
聯系地址: 湘潭縣**鎮**村
2019年12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到湘潭縣烏石鎮味謀天下食品廠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玲瓏脆骨,當事人無法提供生產許可證,當日,本局執法人員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措〔2019〕1-31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當事人生產的玲瓏脆骨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并報經局領導批準依法予以立案調查,案件于2020年1月14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8月30日辦理了營業執照后,在湘潭縣烏石鎮**村**組自家房屋前建設300平方米食品生產車間。2019年8月,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從長沙紅星冷庫陶江林食品有限公司購進食品原料,同時購進香精、香料、調味料等食品添加劑在生產車間內生產一款名為“玲瓏脆骨”的產品,并對外銷售。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共計生產“玲瓏脆骨”1856包,2019年12月11日,本局委托湖南新程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生產的玲瓏脆骨進行抽樣檢驗,2019年12月19日湖南新程檢測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報告編號:FC19121101-0001,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GB1925-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速凍面米制品》、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1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整頓辦函〔2011〕1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要求。
另經查明:本局根據在當事人生產現場的查獲的“送貨單”表明,當事人將其生產的“玲瓏脆骨”以4.5元/包,銷售503包,以5.3元/包,銷售300包, 以5.8元/包,銷售696包,以6.4元/包,銷售600包,全部銷售往湖南美食薈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共計銷售金額10099.8元。2019年12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19)1-50號),要求當事人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貨、銷售憑證、財務賬簿。在規定的期限當事人內未向本局提供,因當事人未建立賬目,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身份情況。
2 、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照片13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3、《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一份,潭縣市監限提〔2019〕1-50號證明本局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情況。
4 、當事人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1張,證明當事人購進批次原材料經檢疫情況及購進原材料供貨單位。
5 、當事人提供香精香料進貨單2張,證明當事人購進原材料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
6、當事人提供送貨單5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事實。
7、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8 、本局對證人進行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三份,證明證人基本情況及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實。
9 、《抽樣記錄》一份,《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三份,《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一份,證明本局委托檢驗機構對當事人所生產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的情況。
10、《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的產品檢驗合格。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0年1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4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2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違法生產經營時間不長,且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但產品合格并不意味著生產合法,但在案發后,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經營行為并主動配合執法機關進行調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證據,依法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開袋蒜粉、生姜粉、5'-呈味核苷酸二鈉、復合磷酸鹽2號、燒臘香味素、乙基麥芽粉精、3116濃縮雞肉香粉各一包,中藥香料(紫蘇、茴香)20克,外包裝袋2000個,白包裝袋500個,玲瓏脆骨1856包。
2. 處罰款100998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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