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2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3-27 08:18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曉南加油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0321*************Y
住所(住址):湘潭縣***鎮**村**組**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符*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43032119********1
聯系電話:151******8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村村民組
2019年5月14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湘潭縣青山橋曉南加油站經銷的0#車用柴油進行省級質量監督抽查。6月19日, 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湘檢B2019-J42361的一份《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5日交辦,本局于2019年11月4日經局長批準立案調查,于2020年3月9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2019年5月14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對湘潭縣青山橋曉南加油站經銷的0#車用柴油進行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同年6月19日, 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編號為湘檢B2019-J42361的一份《檢驗報告》。內容如下:編號:湘檢B2019-J42361、日期2019年6月19日;產品名稱:車用柴油;型號規格:0號;受檢單位:湘潭縣青山橋曉南加油站;檢驗類別:省級質量監督抽查;檢驗單位: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任務來源: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樣日期:2019年5月14日;抽樣人員:彭**、張**;樣品到達日期:2019\5\18;樣品數量:4L(2L檢樣,2L備樣);抽樣基數:2200L;檢查封樣人員:梁**;樣品等級:國VI;樣品抽樣單編號:000165;封樣狀態:金屬罐裝、封樣完好;檢驗依據:《2019年湖南省車用柴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GB 19147-2016《車用柴油》;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硫含量結果不符合GB 19147-2016《車用柴油》標準,依據《2019年湖南省車用柴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2019年7月4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將上述《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另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5月2日從中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株洲815油庫以7220元/噸的價格購進0#車用柴油(折合約6.17元/升)。至2019年5月14日進行抽檢,0#車用柴油抽樣基數為2200升,合計購進金額為13574元。自2019年5月14日抽檢至2019年7月初止,當事人庫存的2200升0#車用柴油均以6.30元/升的銷售價格已全部銷售完畢,合計銷售金額為13860元。當事人共獲利286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資格以及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以及對現場進行拍攝的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銷售0#車用柴油的事實;
3.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事實;
4.由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湘檢-B2019-J42361的一份《檢驗報告》原件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事實;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抽樣人員相關證書復印件四份,證明檢測機構及抽樣人員資質。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9年12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0年3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20〕 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因屬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標產品被判不合格。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能積極主動配合本局的調查取證工作,依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執行標準》第四十九第(二)款:“(二)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上述不合格產品;
二、處罰款13860元;
三、沒收違法所得286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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