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2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3-10 13:06
當事人:馮茂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號碼:4303211*********************9
住址:湘潭縣易俗河鎮****小區**棟**單元***
聯系方式:1*********8
2020年2月18日12時30分,本局接到群眾舉報,當事人涉嫌以5元/個的價格銷售無標簽標識的醫用口罩。2020年2月19日,經本局執法人員核查,當事人在湘潭縣******工作,系國家公職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從事普通口罩經營。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2020年2月19 日,本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0年2月24 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自2020年2月13日至案發,先后三次在微信朋友圈里兜售口罩。當事人以4元/枚的價格從湘潭市岳塘區****一微信朋友處購進由仙桃市**無紡布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三層無紡布口罩,該口罩規格型號50枚/包,共購進5包。以4.5元/枚的價格銷售150枚,另100枚自用,獲利75元。從株洲市***區***處以16.5元/枚的價格購進由長沙**口罩廠生產的“**”**-1型尼龍防塵口罩280枚,其中以20元/枚的價格銷售20枚,以16.5元/枚的價格銷售90枚,以18元/枚的價格銷售170枚,獲利325元。當事人總計獲利400元。本局2020年2月19日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字〔2020〕15-14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對當事人馮茂林制作的《詢問筆錄》二份,其銷售的口罩照片4 張,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和銷售口罩的來源、品名及進銷價格的事實;
3、當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1張,證明其銷售的**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1型尼龍防塵口罩的來源及購進價格的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三層無紡布口罩大包裝標簽標識照片1張,證明該口罩的生產廠家、規格型號等標簽標示的相關內容的事實。
5、對購買當事人口罩的***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外銷售一般口罩的相關事實;
6、對購買當事人口罩的***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外銷售一般口罩的相關事實;
2020年2月24日,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
本局于2020年2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1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本局提出聽證申請,但于2020年3月4日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口罩屬于自用,沒有銷售。但與本局調查情況不符,本局不予采信。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出辦法》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的規定,屬于“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雖認識態度較好,能積極協助本局查清違法事實,中止違法行為。但當事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規定,公職人員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屬于明知故犯。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第(八)項其他依法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重處罰。
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出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00元;2、處罰款7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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