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7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8 11:28
當事人:湘潭縣龍口鄉新街贊副食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N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羅**
身份證號碼:430321************3
聯系電話:186*******9 其他聯系方式:183*******8
住址:湖南省湘潭縣**鄉**村
2020年2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日本局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對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決字〔2020〕17-1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20年3月25日,因扣押期限已經屆滿,本局對上述扣押的食品依法予以解除扣押,并下達了潭縣市解強決字〔2020〕17-1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解除強制措施決定書》。
經查:2020年2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發現其貨架上的以下幾種食品已超過保質期:
1、由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25克/瓶、生產日期為2014/07/27、保質期為二年的“加加味精”7瓶,銷售價格4元/瓶;
2、由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500ml/瓶、生產日期為2017-12-02、保質期為二年的“龍牌紅燒醬油”8瓶,銷售價格6元/瓶;
3、由新鄉市仙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900克/袋、生產日期為20181220、保質期為12個月的“仙力面業®香菇風味掛面”2包,銷售價格6元/包;
4、由河南仙力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800克/袋、生產日期為20181115、保質期為12個月的“仙力全家福 香菇風味掛面”2包,銷售價格6元/包;
5、由郴州成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900克/袋、生產日期為2018/01/02、保質期為12個月的“成清設®香菇風味掛面”2包,銷售價格6元/包。
以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共計110元,當事人于2020年3月25日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銷毀。
另查明:當事人于2008年4月21日辦理了《營業執照》,但是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2020年2月24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主動向消費者召回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020年2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通字〔2020〕第17-3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同時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材通字〔2020〕第17-2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過期食品進貨票據、銷售記錄、供貨方資質、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相關材料,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拍攝現場照片13張,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4、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事實;
5、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1份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件,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其受委托的權限;
6、本局對受委托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事實;
7、本局對當事人下達潭縣市監責改通字〔2020〕17-3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8、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限提材通字〔2020〕17-2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事實;
9、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強決字〔2020〕17-1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決字〔2020〕17-1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相應的《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的過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和依法予以解除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對過期食品進行召回公告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經營的過期食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11、受委托人于2020年3月25日對涉案的過期食品進行銷毀,銷毀過期食品備忘錄1頁及照片 2張,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涉案食品的事實。
以上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5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65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當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經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于2020年4月16日主動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法行為發生后當事人采取主動發布召回通告并親自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且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同時,考慮到當事人妻子患有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當事人本人鑒定為八級殘疾,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6)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2、對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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