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6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0 15:44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桔紅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E
住址:湖南省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方**
身份證號碼:430321**********4
聯系電話:186*******8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村民組
2020年3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湘潭縣**鎮**路**號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及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強字〔2020〕17-105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同日,報請局領導批準立案,于2020年3 月28日調查終結。
本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如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海玉碎碎餅(原味)”凈含量:108g/袋,生產日期:2018年12月31日,保質期:12個月,銷售價2元/袋,數量1袋;2.“尚膳坊東北紅小豆”凈含量:400g/袋 ,生產日期:2019年4月26,保質期:6個月,銷售價4.5元/袋,數量1袋;3.“萌萌點黑香米”重量500g/袋,生產日期:2019年4月16日,保質期:6個月,銷售價4.5元/袋,數量1袋。上述食品貨值金額共計11元。
另查明:當事人于2014年3月12日經登記機關核準,取得了《食品流通許可證》,其有效期至2018年6月8日,當事人在該《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工作日前未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繼續在其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至案發時止,因當事人未建賬,2020年3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字〔2020〕17-105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其《食品流通許可證》屆滿以來,購進食品的進銷憑據、臺賬、獲利、納稅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相關材料,致使無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1.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2.當事人提供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6月8日的事實。
證據3.我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9張,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4.我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時間、地點、數量、違法的利潤等的事實。
證據5.證人左**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6.我局對證人左桔紅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時間、地點、數量、違法的利潤等的事實。
證據7.我局下達的潭縣市監強字〔2020〕17-105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我局依法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證據8.我局下達的潭縣市監限字〔2020〕17- 105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我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證據9.我局下達的潭縣市監解字〔2020〕17-105號《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和《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我局依法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解除扣押的事實。
證據10.當事人提供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事實。
證據11.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對涉案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證據12.2020年3月26日本局監督當事人對涉案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銷毀,銷毀申請書一份、銷毀照片2張、銷毀涉案食品備忘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涉案食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0年3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4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56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且案發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及時改正錯誤,如實提供了證據材料,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了召回,并于2020年3月24日辦理了食品經營許可證,銷毀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減輕了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
2.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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