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6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5-20 15:41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愛心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D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法定代表人:曠**
聯系電話:130*********7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區**路**號*單元**號
2020年2月17日,本局接到舉報人反映,稱湘潭縣石潭鎮一家名叫“愛心大藥房”的藥店涉嫌哄抬物價行為,請相關部門前往查處。2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后,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識、廠名、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口罩和擺放口罩處未明碼標價的行為。當日經報局領導同意立案調查,于2020年3月16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在接到該舉報后,于2月17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收銀臺處無中文標識,生產日期標注為2019.11.22的韓文KF80口罩1盒,規格為20枚/盒,該商品沒有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價格等有關情況,當事人在未明碼標價的情況下銷售無中文標識、廠名、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口罩。
2020年2月17日,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通〔2020〕06-0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月18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規范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要求當事人嚴格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用好自主定價權,依法合規經營,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自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和公眾利益。當事人當場表示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另查明,當事人所銷售的口罩是一朋友于2020年1月28日通過淘寶海外代購的方式購買,贈予當事人1盒韓文KF80口罩自用,其內包裝標注生產日期2019.11.22的無中文標識全韓文的KF80口罩,規格型號為20枚/盒。至案發日截止,當事人在未明碼標價的情況下,以25元 /枚的價格銷售給舉報者5枚該口罩,共計貨款125元。另以22元/枚的價格銷售2枚該口罩,共計貨款44元。其中轉贈給朋友4枚,自用2枚外,剩余7枚該口罩。
2020年2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限提通〔2020〕06-03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購進、銷售上述無中文標識韓文KF80口罩的憑證或記錄,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提供了銷售憑證,未提供購進上述口罩的憑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投資人《居民身份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基本情況和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無中文標識、廠名、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內容的口罩的數量和擺放口罩處未明碼標價罩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口罩的數量、價格、來源、對外銷售的價格、數量及擺放口罩處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4、對證人所作的《詢問筆錄》《居民身份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口罩的來源、價格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責改通〔2020〕06-0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湘潭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購藥費用結算單》復印件1份。證明舉報人從當事人處購買韓文KF80口罩的事實。
7、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所拍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無中文標識、廠名、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內容的口罩和擺放口罩處未明碼標價的事實。
本案所有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4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20〕16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1、當事人銷售無中文標識、廠名、廠址、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內容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所指的“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的違法行為。
2、當事人在口罩銷售處未標明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所指的“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依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的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對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不得合并處罰。”的規定,在本案中,當事人在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未明碼標價銷售無中文標識口罩的行為,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二、從重處罰。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建議從重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違法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