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5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4-20 11:43
當事人名稱:湘潭縣楊嘉橋鎮銀宇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注冊號:430321********6;
住所: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周**;
身份證號碼:43032119********4;
聯系方式:15********9。
當事人經營的香蕉,2019年10月23日,在本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清事實,本局于2019年11月18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0年2月20日調查終結。
2019年10月23日,當事人在本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經被委檢單位武漢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抽樣檢驗,當事人經營“香蕉”(購進日期2019-10-22)中“吡唑醚菌脂”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并出具編號為№:A2190279602101024C的《檢驗報告證書》。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10月20日,以45元/箱的價格從湘潭市金海水果批發市場**香蕉店購進老撾產“香蕉” 二箱,并以6元/公斤的價格對外銷售。該“香蕉”每箱毛重10公斤,凈重9公斤。至立案,當事人上述批次的“香蕉”已銷售。經營額總計108元,獲利18元。2019年11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檢告字〔2019〕15-1號檢驗結果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證實: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主體資格;
2、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和經營場所照片三張,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不合格“香蕉”已銷售完畢及經營規模的事實;
3、對當事人經營者周**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不合格“香蕉”數量、價格及銷售價格的事實;
4、當事人經營者周**提供的微信交易記錄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不合格“香蕉”的來源及進貨價格的事實;
5、當事人簽收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送達回證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的事實。
2020年2月21日,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4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3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第(一)項所指的“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因當事人經營數額不大,違法行為輕微,無主觀故意,并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事實。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參照市場監督總局《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的第(三)條:“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七)款:行政處罰裁量情形: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1)目: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本局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8元;處罰款6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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