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4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4-15 17:38
當事人:湘潭縣錦石鄉正幫蔬菜配送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430321*******M;
住所(住址):湘潭縣**鄉***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430321********1;
聯系電話:13******2;
聯系地址:湘潭縣錦石鄉**村**組;
2020年3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的凍柜內和貨柜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日本局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對其下達了潭縣市監強決字〔2020〕15-103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20年3月16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3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檢查發現凍柜內和貨架上擺放有如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一.“湘易國夫子®”臘豬心:生產日期:2017年3月6日;保質期:12個月;數量:叁包;凈含量:150克;生產廠家:湘潭縣辣利婆食品加工廠;購進價格:12元/包;銷售價格:15元/包;至案發日已超過保質期。
二.“九井®”六橋腐竹:生產日期:2020年1月10日;保質期:60天;數量:壹袋;凈含量:散裝稱重,購進時稱重為4.8公斤,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剩余2.9公斤;生產廠家:閩侯縣上街尚峰腐竹廠;購進價格:105元/袋;銷售價格:27元/公斤;至案發日剩余2.9公斤已超過保質期。
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總計123.3元。2020年3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材通〔2020〕15-104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交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進貨憑證、供貨商資質及銷售記錄,當事人在規定的限期內,未能提供“湘易國夫子®”臘豬心的進貨憑證、供貨商資質及銷售記錄,“九井®”六橋腐竹的進貨憑證、銷售記錄,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2020年3月20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和經營場所照片八張,證明當事人處已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擺放位置及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3.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購銷價格、銷售情況及產生的原因的相關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腐竹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所購進腐竹的進貨來源;
5.當事人提供的對其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的召回公告一份及相片打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措施的相關事實;
2020年3月16日,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之規定,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以上證據當事人沒有提出意見和異議。
本局于2020年4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38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本局認為當事人雖未及時清理過期食品,存在過錯,但能及時認識錯誤,且未產生較大社會危害,積極協助本局調查,如實陳述事實,采取召回措施,努力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及其經營規模和過罰相當原則,參照市場監督總局《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意見,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款: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法本法規定,有“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扣押的“湘易國夫子®”臘豬心叁包、“九井®”六橋腐竹2.9kg予以沒收;
2、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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