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2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4-15 17:09
當事人:陳祥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居民身份證
住址:湘潭縣***鎮**村**組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聯系電話:17********9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路***號
2020年3月11日,本局接群眾舉報,稱當事人涉嫌銷售過期變質的檳榔,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同日,本局執法人員到達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經“胖哥”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與含有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檳榔包裝袋包裝檳榔。執法人員當即對在當事人現場發現的產品、設備依法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提取物證,拍攝現場照片。同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指定何*、彭*辦理此案。立案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以及相關證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書式證據。
經查,2020年2月下旬,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以及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一名為歐陽**(另案處理)的供貨商處購進一批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胖哥 天生有范”檳榔,并從歐陽**處借得一臺沖壓機用于噴繪地區碼,爾后,又自行購買2臺用于封口的設備,置于其經營的***物流有限公司經營場所二樓,將購進的這批“胖哥 天生有范”檳榔拆包成單口檳榔后,再次使用包裝標識有“生產日期為2020年3月2日 20元RMB 胖哥® 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天生有范”等字樣與原包裝一模一樣的外包袋重新封口包裝后,意欲對外銷售。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上述方法共計分包裝“胖哥 天生有范”檳榔成品1291袋,尚未進行封口的半成品61袋,拆包后尚未進行重新包裝的單口“天生有范”檳榔15000個,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尚未發生銷售行為。當事人拆包分包后的檳榔成品上標注的“胖哥®”商標與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在其檳榔產品上使用的“胖哥®”注冊商標相同。2020年3月11日,本局委托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對在當事人處發現的1291袋“天生有范”檳榔成品以及61袋半成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經鑒定本局委托鑒定的樣品為假冒該公司名稱、包裝、商標、外包裝設計風格的侵權產品。該公司未授權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胖哥®”注冊商標。
另查明,當事人使用的標識有“胖哥®”注冊商標標識的外包裝袋,系歐陽**在明知其使用這種包裝,將拆包的單口檳榔進行重新包裝后用于銷售的情況下免費提供,共計提供1300個。因當事人尚未進行銷售,無銷售價格,經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對當事人的上述涉案物品進行價值評估,其中1291袋“天生有范”檳榔成品以及61袋半成品按20元/袋計算,貨值26020元;另外15000枚已拆包尚未進行重新包裝的單口檳榔按1.5元/枚計算,貨值22500元,因此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48520元。
再查明, “胖哥®”是湘潭市岳塘區胖哥檳榔店于2002年6月28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成為第1798648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檳榔(加工過的);(商品截止),注冊有效期限自2002年6月28至2012年6月27日止。2003年10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第1798648 號商標轉讓注冊,受讓人:湘潭胖哥檳榔加工廠;2006年4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第1798648 號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后注冊人名義:湖南胖哥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變更后注冊人地址:湖南省湘潭易俗河經濟開發區(107國道旁)。2012年8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第1798648 號商標續展注冊,續展注冊有效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16張,證明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將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天生有范”檳榔拆包后,使用含有“胖哥®”注冊商標標識的外包袋進行重新包裝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在未取得營業執照以及許可的情況下,實施商標侵權的時間、地點、方法以及其明知“胖哥®”是注冊商標的事實;
證據四、證人陳**、歐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五、 本局執法人員對證人陳**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將回收的由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天生有范”檳榔拆包后,使用含有“胖哥®”標識的包裝袋進行重新包裝的事實;
證據六、本局對證人歐陽**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拆包用檳榔的來源、數量以及含有“胖哥®”注冊商標標識的外包裝袋來源、數量等的事實;
證據七、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胖哥®”商標注冊證、商標注冊轉讓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胖哥®”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八、湖南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一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扣押的含有“胖哥®”標識的“天生有范”檳榔不是該公司生產,亦未授權其他個人、組織生產以及其生產的“天生有范”貨值的事實;
證據九、當事人微信轉賬記錄以及快遞查詢單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買了含有“伍子醉®”注冊商標標識的單口檳榔包裝袋準備實施侵犯“伍子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0年3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4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25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將拆包后的檳榔進行重新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與此同時,當事人在未經“胖哥®”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同在檳榔產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胖哥®”相同的商標標識生產檳榔產品,有擾亂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可能性,同時也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的規定,構成了該項所指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因此本局認定當事人的侵權行為成立。綜合當事人兩項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生產涉案產品數量較少,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較短,尚未進入市場銷售環節,風險性低,影響范圍小,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案發后,當事人及時停止了違法行為,并積極主動配合本局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對其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后果認識比較深刻,同時也認識到其行為可能給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失,達到了教育當事人的目的。依據《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的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對同一種類的行政處罰不得合并處罰”的規定,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以及結合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為處罰依據,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可以依法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
2.沒收已扣押的含有“胖哥®”注冊商標標識的“天生有范”檳榔以及用于制造侵權檳榔的封口機、沖壓機共計3臺;
3.處罰款5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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