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2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3-30 17:14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創業者農產品銷售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3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陳**
身份證號碼:43032119*********2
聯系電話:199*******8
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組
2019年11月5日,本局接到兩份消費者舉報,舉報一稱其于2019年5月26日在當事人處購得“蜜湘緣”禮盒一盒(內有蜂蜜兩瓶、花粉一瓶),該產品無生產日期且標簽標注有“具有清熱解毒,抗菌消炎,護膚美容,促進組織再生,促進消化,提高免疫力,促進長壽,改善睡眠。保肝作用,促進兒童生長發育,保護心血管,潤肺止咳之功效。”舉報二稱當事人銷售的458克裝藕粉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規定,具體有:1.產品無執行標準;2.該產品標簽標注的營養成分表不符合法定要求;3.產品標注“藕粉富含植物蛋白質,淀粉,維生素B,維生素C,鐵,鈣等微量元素”,但未按強制要求標注其具體含量;4.產品標簽標注“性味甘溫,活血,清肺,養胃滋陰,健脾益氣等”;5.產品無生產許可證。2020年11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將舉報所稱的“蜜湘緣”禮盒以及規格為458克/瓶的藕粉預包裝食品銷售完畢。為查清事實,本局于2019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0年3月6日調查終結。
現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從位于湘潭縣梅林橋鎮黃竹村黃泥組的湘潭縣***養蜂專業合作社以168元/盒的價格購進由該合作社生產的“蜜湘緣”禮盒二盒(內有規格為500克/瓶的蜜湘緣蜂蜜2瓶、規格為250克/瓶的蜜湘緣花粉1瓶),爾后置于其位于湘潭縣易俗河鎮**路**號的經營場所以198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蜜湘緣”禮盒標簽上標注有“具有清熱解毒、抗菌消炎、護膚美容、促進組織再生、促進消化、提高免疫力、促進長壽、改善睡眠、保肝作用、促進兒童生長發育、保護心血管、潤肺止咳之功效。花粉是最全面的一種食療佳品,可以美容抗衰老,能夠增強體質,增強精神,還可以快速的消除身體疲勞。它既可以外用也可以內服,是強身健體美容養顏的佳品。”之內容。至2019年11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已將上述禮盒銷售完畢,當事人經營上述禮盒計貨值金額396元,當事人未納稅,獲違法所得60元。
另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從位于湘潭縣楊嘉橋鎮新橋村尤子組的湘潭縣**蓮藕種植專業合作社以52元/瓶的價格購進由該合作社生產的規格為458克/瓶的“好吃”藕粉預包裝食品30瓶,爾后置于其位于湘潭縣易俗河鎮**路**號的經營場所以68元/瓶的價格進行銷售。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好吃蓮藕粉食品外包裝標簽上標注了“富含植物蛋白質”等內容,其《營養成分表》中蛋白質的含量為0.2克/100克,且標簽上標注了“活血清肺、養胃滋陰、健脾益氣等。”內容。至2019年11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當事人已將上述食品銷售完畢,當事人經營上述好吃蓮藕粉食品計貨值金額2040元,當事人未納稅,獲違法所得480元。
當事人經營上述食品共計貨值金額2436元,當事人獲違法所得5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其經營者陳**、員工郭**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十一張,證明本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以及當事人已將上述食品銷售完畢的事實。
3.對當事人經營者陳**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價格、數量以及銷售上述食品的價格、數量。
4.當事人購進上述蜂蜜禮盒以及好吃蓮藕粉食品的進貨憑證各一張,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數量、價格。
5.舉報人提供的上述禮盒的照片打印件四張,證明上述禮盒標簽上標注有“具有清熱解毒、抗菌消炎、護膚美容、促進組織再生、促進消化、提高免疫力、促進長壽、改善睡眠、保肝作用、促進兒童生長發育、保護心血管、潤肺止咳之功效。花粉是最全面的一種食療佳品,可以美容抗衰老,能夠增強體質,增強精神,還可以快速的消除身體疲勞。它既可以外用也可以內服,是強身健體美容養顏的佳品。”之內容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其供貨方湘潭縣**養蜂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禮盒的供貨方的基本情況。
7.舉報人提供的上述好吃蓮藕粉食品的照片打印件四張,證明上述食品標注的蛋白質含量為 0.2克/100克以及標注了“性味甘微。活血清肺、養胃滋陰、健脾益氣等。”內容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其供貨方湘潭縣**蓮藕種植專業合作社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湘潭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好吃蓮藕粉食品的供貨方的基本情況。
9.當事人提供的其銷售上述禮盒及好吃蓮藕粉食品的銷售記錄影印件各一份,證明其銷售上述食品的價格、數量。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案案卷所有證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3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20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局提出申辯意見:1.當事人是由湘潭縣女性創業者協會創辦的,為幫扶湘潭縣1244名貧困戶銷售農副產品,使其增加收入;2.當事人以維持運轉的低利潤方式推銷產品,所取得的利潤只夠維持店內2名員工的工資支出;3.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兩種食品的生產者湘潭縣**養蜂專業合作社和湘潭縣**蓮藕種植專業合作社均已被本局進行了處罰。特請求本局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本局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復核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具備法定的不予處罰和免予處罰的情節,其陳述、申辯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不屬于免予處罰的理由,其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采納;但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前已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且積極采取改正措施,根據《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 “(六十)允許聲稱‘高’或‘富含’蛋白質的情形。當食品中蛋白質含量≥12g/100g或≥6g/100ml或≥6g/420kJ時,可以聲稱‘高’蛋白或‘富含’蛋白質。”之規定,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好吃蓮藕粉食品外包裝上標注的“富含植物蛋白質”屬于虛假內容;其外包裝上標注的“活血清肺”內容以及“蜜湘緣”禮盒外包裝上標注的“具有清熱解毒、抗菌消炎、護膚美容、促進組織再生、促進消化、提高免疫力、促進長壽、改善睡眠、保肝作用、促進兒童生長發育、保護心血管、潤肺止咳之功效。花粉是最全面的一種食療佳品,可以美容抗衰老,能夠增強體質,增強精神,還可以快速的消除身體疲勞。它既可以外用也可以內服,是強身健體美容養顏的佳品。”之內容涉及了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5)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540元;
二、處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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