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2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3-05 15:21
當事人:湘潭縣花石鎮河東陽光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明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7
住所:湘潭縣**鎮**路****旁
法定代表人:左**
聯系電話:13********5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居委會。
2020年2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湘潭縣花石鎮河東陽光大藥房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口罩和擺放一次性無紡口罩處未明碼標價的行為。當日,經報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調查,于2020年2月17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0年2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湘潭縣花石鎮河東陽光大藥房經營現場檢查發現2包(50個/包)口罩,用透明的包裝袋裝,袋上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等內容,袋內裝有1張合格證,上面寫有產品名稱:一次性無紡布口罩,生產日期:2019年12月12日,質檢員:檢驗2,保質期:5年。且在一次性無紡布口罩擺放處無明碼標價。
另查明:上述一次性無紡布口罩當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托他人以2.4元/個購進10000個,以2.5元/個對外銷售7500個,銷售金額18750元。另捐花石鎮政府2000個、花石派出所500個。當事人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產品的行為。本局當日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字〔2020〕17-1號),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上述口罩。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基本情況。
證據(二)本局在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無生產廠廠名、廠址內容的一次性無紡布口罩和擺放口罩處未標明價格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拍攝現場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經營無生產廠廠名、廠址內容的一次性無紡布口罩和擺放口罩處未標明價格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對當事人左**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等內容的一次性無紡布口罩的地點、數量、違法所得利潤和擺放口罩處未標明價格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對當事人下達17-1號《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字〔2020〕)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六)當事人提供銷售憑證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等內容的一次性無紡布口罩的數量、價格等事實。
證據(七)當事人提供捐贈花石鎮政府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等內容的一次性無紡布口罩的憑證及圖片各1份,證明當事人捐贈物品的數量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0年2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實、合法,均征求了當事人意見,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2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處告字〔2020〕5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未在一次性無紡布口罩銷售處標明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一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屬于經營者“銷售商品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未在一次性無紡布口罩銷售處標明價格的行為,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國市監法〔2020〕27號)“二、從重處罰。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從重處罰。”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重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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