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1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3-05 15:18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蓮福食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U
經營場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小區**街***號樓
經營者:鐘**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0
聯系電話:13*******3;聯系地址:湖南省湘潭縣**鎮**村**村民組。
2019年12月5日,本局接匿名舉報,稱一名為“伍福家園湘潭服務中心”的銷售網點涉嫌存在違法行為,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核查。次日,本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2019年12月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發現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為進一步查明事實,當日,經報請分管局領導批準同意,決定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指定何**、范**辦理此案。立案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以及相關證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書式證據。2020年2月3日,因扣押期限已滿,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字【2020】1-2號),對扣押的當事人涉案食品全部退還當事人。經過調查取證,案件于2020年2月25日調查終結。
經查, 2019年7月10日當事人設立登記后,于2019年9月26日搬遷至湘潭縣***鎮***路從事經營活動。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從河南金創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綠洲懷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涉案的食品擺放至其經營場所對外銷售。執法人員經查時,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發現有如下數量的食品,并以不同的價格銷售:1.懷山藥復合粉6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00元/罐;2.鎂強化山藥復合粉7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50元/罐;3.牛磺酸山藥復合粉9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50元/罐;4.VB強化山藥復合粉14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00元/罐;5.鈣硒營養強化山藥復合粉4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50元/罐;6.鈣葉酸強化山藥復合粉9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50元/罐;7.鈣強化山藥復合粉2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50元/罐;8.山藥雙歧因子粉12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80元/罐;9.山藥復合粉12罐,60克/罐,銷售價格40元/罐;10.鐵棍山藥營養粉35袋,560克/袋,銷售價格240元/袋;11.復合涼茶9盒,3克/袋*20袋/盒,銷售價格150元/盒;12.鈣VA強化山藥復合粉3袋,240克/袋,銷售價格150元/袋;13.VA強化山藥復合粉2袋,240克/袋,銷售價格150元/袋;14.蘑椹片6瓶,60克/瓶,銷售價格190元/瓶;15.茯苓葵花盤5瓶,120克/瓶,銷售價格100元/瓶;16.三通紅顏麻仁果丹9瓶,75克/瓶,銷售價格160元/瓶;17.鐵棍丹參5瓶,75克/瓶,銷售價格160元/瓶;18.唐旨康山藥多維粉5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50元/罐;19.鈣鐵山藥粉11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00元/罐;20.鋅強化山藥復合粉6罐,200克/罐,銷售價格100元/罐;21.保甘藍莓葉黃素脂壓片糖果9瓶,42克/瓶,150元/瓶;22.伍福蘿大鯢多元肽粉4盒,90克/盒,銷售價格360元/盒;23.水果酵素26瓶,750毫升/瓶,銷售價格680元/瓶。當事人陳述,上述食品的銷售價格除鐵棍山藥營養粉為當事人自行定價240元/袋外,其余食品的銷售價格均按包裝上標識的零售價對外銷售。
另查明,當事人在購進上述食品過程中,索取了供貨方經營資質以及出廠檢驗報告,但未索取購進票據。同時,對外銷售未建立臺賬,因此當事人銷售食品的具體數量無法計算。2019年12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19】1-28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供。因此當事人經營食品的貨值按執法人員在其經營現場發現的食品貨值計算為46590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拍攝的照片11張,證明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在當事人經營者鐘**的見證下,統計、查驗涉案食品價格時拍攝的照片3張以及由執法人員制作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涉案食品貨值統計表一份,證明本局檢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并扣押當事人經營的食品的涉案貨值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的事實及當事人經營食品的銷售價格等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下達的潭縣市監強措字【2019】1-30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清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的事實;
證據六、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19】1-28號)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本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事實;
證據七、河南金創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焦作市綠洲懷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以及相關出廠《檢驗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購進涉案食品時,查驗了對方的經營資質,以及涉案食品為合格食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0年2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0年2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聽告字﹝2020﹞16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 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時間短,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且案發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及時停止了經營行為并如實提供證據材料,減輕了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時,當事人雖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但其在購進食品時索取了對方的經營資質,其經營的食品都經出廠檢驗,為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社會的危害較小。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一)當事人發現違法后主動報告,或者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并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的行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一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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