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行處字〔2020〕1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3-05 15:15
當事人:湘潭縣云湖橋天驕幼兒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52430321*********0
住所(住址):湘潭縣***鎮**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馮**
聯系電話:13*****1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村
2019年9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云湖橋天驕幼兒園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19年9月11日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19年10月16日調查終結。
經查:2019年9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
1.品名:密煉姜棗膏,生產日期:2018年12月11日,保質期:90天,數量:2罐。
2.品名:辣妹子辣椒醬,凈含量:248g,生產日期:2015年5月11日,保質期:24個月,生產商: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廠址:湖南沅江經濟開發區辣妹子食品工業園,數量:2罐。
3.品名:阿香婆紅油香辣牛肉醬,凈含量:200g,生產日期:2015年3月17日,保質期:18個月,生產商:西安太陽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地址:西安市長安區局連村甲字1號,數量:1罐。
4.品名:雞胸,凈含量:0.95kg,生產日期:2018年1月8日,保質期:12個月,生產者:山東太合食品有限公司;廠址:沂南縣城澳柯瑪大道工業園區內,數量:1包。
5.品名:芊頁豆腐,凈含量:400克,生產日期:2013年3月4日,保質期:12個月,制造商:湖南省長沙市熊和信豆業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香樟東路349號世達工業園,數量:1包。
6.品名:沙拉醬,凈含量:200ml,生產日期:2011年12月27日,保質期:16個月,產地:中國廣東廣州,數量:1罐。
7.品名:陽江豆豉,凈含量:180克,生產日期:2017年10月9日,保質期:十二個月,生產地址:陽江市陽東區大令開發區環山西路,食品產地:廣東省陽江市,數量:2盒。
8.品名:小片糖,凈含量:200克,生產日期:2018年7月8日,保質期:12個月,制造商:湘潭市雨湖區黃龍食品廠,地址:湘潭經濟開發區響水鄉黃龍村青塘組,數量:2包。
9.品名:散裝冰片糖,包裝日期:2017年4月29日,保質期:2018年10月21日,數量:1.563kg。
本局于2019年9月11日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字【2019】06-0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采購的上述過期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2019年9月18日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供通【2019】06-03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涉案食品進貨票據、供應商證照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供應商的證照材料及票據,也未提供銷售記錄。
2019年10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堂工作人員進行詢問時,發現當事人食堂使用過上述過期食品中的芊頁豆腐用于炒肉以外,其余發現的過期食品沒有用于菜品的加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當事人提供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依法取得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有效資格的事實。
證據(三)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時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食堂有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的事實。
證據(四)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當事人購進上述過期食品原料的事實。
證據(五)當事人食堂工作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健康證》復印件各2份。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六)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堂工作人員進行詢問時所作的《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食堂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事實。
證據(七)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責改字【2019】06-03號《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八)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強字【2019】06-03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務清單》各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扣押上述涉案過期食品原料的事實。
證據(九)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所拍照片18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實。
證據(十)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市監限提供通【2019】06-03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向當事人依法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的事實。
證據(十一)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解強字【2019】06-03號《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1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涉案食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字【2019】06-03號)屆滿后,依法解除的事實。
證據(十二)、湘潭縣云湖橋天驕幼兒園提交的食堂整改報告及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的事實。
本案案卷所有證據,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均已由當事人發表意見,未提出異議,全部查證屬實。以上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1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處告字【2020】2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能及時進行整改,積極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第十八條第二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處罰:(二)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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