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錦石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7-25 16:33
當事人(單位)肖** 性別:男 年齡:49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 手機號碼:1310732****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個體經營戶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肖**經查實,2023年6月12日8時,本機關執法人員在湘潭縣018線錦石鄉文佳村路段查獲一臺車牌號為湘CK3316輕型普通貨車,車上裝有生豬;生豬均未佩戴畜禽免疫標識,也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本機關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立案調查。經查證,該車生豬從錦石鄉錦石村調運過來,準備運往自己家中屠宰,途經錦石鄉文佳村路段時,被本機關執法人員查獲。隨即執法人員對車上生豬進行清點,該車共裝有生豬6頭;執法人員通過付款記錄調查,生豬貨值金額為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當事人肖**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實當事人主體資格;
2、詢問筆錄1份、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證實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的過程、數量、價格、付款方式的事實;
3、現場查獲生豬照片,證實生豬未佩戴畜禽標識的事實
我單位已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向當事人(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當事人(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的規定,本機關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縣天易農村商業銀行賬號:83011580018203945012)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潭縣錦石鄉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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