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2-11-02 15:14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根據《醫療保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在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機關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等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三條 辦案機構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事項;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
(四)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較大數額罰款和解除協議;
(七)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八)擬從重、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的;
(九)需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辦案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或審查完畢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執法決定應當送局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六條 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調查、審查終結報告;
(二)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三)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四) 相關證據資料;
(五) 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評估報告;
(六)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機構認為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承辦機構補正材料,并規定期限提交。補正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法制機構重大執法決定審核期限。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四)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五)建議處理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是否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違法事實是否成立,是否有超過追責期限情形;
(六)是否有濫用職權的情形;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九)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法制審核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核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法制審核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同意承辦機構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正確和裁量基準不適當的,建議承辦機構修改;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建議承辦機構糾正;
(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建議銷案;
(六)對違法事實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行政執法文書不規范、不齊備的,建議承辦機構修改;
(八)對超出本單位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建議承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九)對重大、疑難、復雜,或爭議較大的執法事項,建議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機關負責人處理。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經法制機構審核后,提交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辦案機構的案件承辦人員、法制機構的審核人員以及批準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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