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醫保處字〔2024〕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4-03-15 09:00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中心衛生院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124303217722964380
住所或地址:湘潭縣青山橋鎮金盆路7號
法定代表人:梁星星
根據湘潭縣醫療保障局基金核查中心的日;饲闆r,2023年11月07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在診療服務方面存在變造、涂改醫學文書,虛構醫藥服務問題。
2023年12月18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依法依規依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
1.變造、涂改醫學文書。
2.虛構醫藥服務。
經核實,以上問題的違規行為屬實,湘潭縣青山橋鎮中心衛生院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梁星星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和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情況。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4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三:經顱多普勒診斷報告、肺功能測試儀數據分析報告,證明肺功能、多普勒檢查結果出具的情況。
證據四:顱內多普勒血流圖電腦信息病檔管理系統圖片、肺功能測試儀數據通訊管理系統圖片,以證明多普勒、肺功能檢查數據及登記情況。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的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間的肺通氣功能檢查、肺最大通氣量檢查、流速容量曲線檢查、顱內多普勒血流圖檢查等項目開展次數統計表及費用明細數據表。
證據六:當事人開展肺通氣功能檢查、流速容量曲線、顱內多普勒血流圖在醫療保障信息平臺的使用量統計,統計周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間的電子醫保數據截圖,證明當事人顱內多普勒、肺通氣功能、流速容量曲線等項目費用以及造成醫保基金損失金額。
以上證據均經當事人、證據提供人確認質證,且未提出異議,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4年3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醫保罰告字〔2024〕第1號),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通過陳述申辯筆錄反饋已無新的陳述、申辯內容,也不需要舉行聽證。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等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綜上,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二)項、(三)項規定:騙取的醫療保障基金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療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項目等,該院違法行為屬于變造、涂改醫學文書;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經計算,上述違法行為造成醫;饟p失共計58975.4元。我局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退回基金損失58975.4元,處基金損失金額2倍的罰款117950.8元,暫停9個月肺通氣功能檢查、顱內多普勒血流圖檢查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將退回的醫療保障基金和罰款繳至指定賬戶。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醫療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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