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醫保處字〔2023〕第 1 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2-02 16:11
當事人:石潭鎮中心衛生院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1243032144538430XY
住所或地址:湘潭縣石潭鎮鎮正街24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張立志
2022年11月21日,經局領導批準本局對石潭鎮中心衛生院予以立案調查。
經依法依規依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
1.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超標準收費8元/次。該院醫療機構許可證等級為“一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根據潭醫保發〔2020〕18號文件,應該按三類收費標準執行。糖化血紅蛋白測定(物價編碼250302003)-各種免疫學法加收100%按照物價標準收費為22元/次,醫院收費為30元/次,超標準收費8元/次,糖化血紅蛋白超標準收費涉及金額3312元。
2.生化葡萄糖測定-各種酶法超標準收電腦血糖檢測,多收4元/次。該院醫療機構許可證等級為“一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根據潭醫保發〔2020〕18號文件,應按三類收費標準執行。生化葡萄糖測定(物價編碼250302001)酶法按照物價標準收費為4元/次,醫院收費為電腦血糖檢測8元/次,超標準收費4元/次,血糖檢查酶法超標準收費涉及金額17544元。
3.靜脈輸液收取輸液貼0.5元/次。該院醫療機構許可證等級為“一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根據潭醫保發〔2020〕18號文件,應該按三類收費標準執行。靜脈輸液(物價編碼120400006)按照物價標準除外內容中未包含輸液貼,醫院靜脈輸液超標準收取低值耗材輸液貼0.5元/次,靜脈輸液收輸液貼涉及金額3916元。
4.膠片14*17吋(激光片)超標準收費5元/次。該院醫療機構許可證等級為“一級”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根據湘醫保發〔2019〕41號文件全面落實取消耗材加成,按照全省公立醫療機構全面取消耗材加成工作的統一部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同步落實取消醫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許單獨向患者收費的醫用耗材,按照實際進價零差率銷售,因取消醫用耗材加成而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予以補償。該文件從2019年 12月25日開始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步將數字化攝影調整價格為31元/次,醫院膠片在鑫衛平臺采購價為20.5元,醫院費用清單收費為24元/次,超標準收費3.5元/次,膠片加成銷售涉及金額1593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醫院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現場檢查通知書及檢查情況告知書。
3.《湘潭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目錄2020》(潭醫保發〔2020〕18號)、《湘醫保發〔2019〕41號文件》。
4.《湘潭縣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服務協議(2021-2022年度)》(公立醫院)一份。
5.檢查現場筆錄1份及部分現場檢查資料。
6.醫院對檢查情況告知書的反饋說明和醫院認可的疑點數據統計表。
7.醫院提供的證據清單及圖片資料8份。
以上證據均經當事人、證據提供人確認質證,且未提出異議,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綜上所述,該單位糖化血紅蛋白測定、葡萄糖測定(酶法)、靜脈輸液收輸液貼、膠片加成銷售的行為屬于超標準收費,合計違規金額40704元。
2022年12月12日,本局向石潭鎮中心衛生院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醫保罰告字〔2022〕2號)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享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石潭鎮中心衛生院違反了《湘潭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目錄2020》(潭醫保發〔2020〕18號)、《湘醫保發〔2019〕41號文件》規定,認定為超物價標準收費,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醫療機構不得超標準收費之規定,造成醫;饟p失。
本案中,石潭鎮中心衛生院違法時間短,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小,案發后,醫院立即進行整改,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清單明細,依據《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使用辦法》第二款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存在超標準收費造成醫;饟p失在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屬于一般C檔責令退回損失基金,處損失基金1倍的罰款 ,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決定:1、責令改正。對醫院物價收費項目開展自查自糾并立即整改,切實規范物價收費;2、對超物價標準收費涉及金額40704元,由醫保經辦機構予以拒付,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的行政處罰即罰款40704元。3、約談醫療機構負責人,責成該單位加強醫保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切實規范診療服務和收費行為。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處理決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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