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醫療保障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醫保處字〔2022〕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2-02 16:02
當事人: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12430321445384860P
住所或地址:中路鋪鎮花園街12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朱志軍
按照年初監管工作計劃安排,2022年10月24日,本局對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進行了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涉嫌在診療服務方面存在串換診療項目的問題。
2022年11月11日,經局領導批準,對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予以立案調查。
經依法依規依程序立案調查,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存在串換診療項目的違規事實。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自2022年1月份以來在中醫科、內科、外科對部分患者開展中醫定向透藥治療,中醫定向透藥治療使用的介質為“理療電極片”,部分患者使用正清風痛寧透藥治療,使用“理療電極片”開展中醫定向透藥治療的行為,屬于串換診療項目的違規行為。
經核實,該違規行為屬實,根據(潭醫保發〔2020〕18號)物價編碼為420000013的項目內涵規定,開展中醫定向透藥治療的介質為“藥物”,而“理療電極片”不是藥物,屬于“械字號”產品,不符合物價項目內涵,不能按中醫定向透藥治療收費,該項目從2022年1月份開始,使用“理療電極片”共2017人次,涉及費用6252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醫院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2.《湘潭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目錄2020》(潭醫保發〔2020〕18號)。
3.《湘潭縣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服務協議(2022年度)》一份;
4.檢查現場筆錄2份及部分現場檢查資料。
5.醫院對檢查報告的情況說明。
6.“理療電極片”圖片資料。
7.使用“理療電極片”行中醫定向透藥治療人員名單。
以上證據均經當事人、證據提供人確認質證,且未提出異議,辦案人員依法收集,與本案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2年11月24日,本局向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潭縣醫保罰告字〔2022〕第1號),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在規定期限內享有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通過問題反饋已無新的陳述、申辯內容,也不需要舉行聽證。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使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違反了潭醫保發〔2020〕18號物價編碼為420000013的項目內涵規定,該院存在串換診療項目行為,該院使用中醫定向透藥治療的介質應該為藥物,而該院對部分病人使用的是“械字號”的理療電極片進行透藥治療,不符合物價項目內涵要求,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的有關規定,串換診療項目的違規行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行為。
本案中,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違法時間短、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小,案發后,該院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并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使用辦法》,對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在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損失基金金額2倍的罰款。
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對中路鋪鎮中心衛生院作出如下處理:1.責令該單位改正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警示約談醫療機構負責人;2.對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62527元由醫保經辦機構予以拒付;3.對串換診療項目的違規行為涉及金額62527元處以2倍處罰金125054元。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處理決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醫療保障局
2022年12月9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