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協議醫藥機構申辦規定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0-06-01 11:07
根據《湖南省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6號)法律法規和《湘潭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辦法》(潭人社發〔2017〕12號)文件要求,結合湘潭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基本原則
按照“公平公開、強化監管、優化服務”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擇優選擇、鼓勵競爭、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申請條件
1、申請成為協議醫療機構前置條件:
(一)依法設立,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近3年內沒有違反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管理規定的處罰記錄,有健全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三)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人員和必要的聯網設備;
(四)同意按照協議管理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2、申請成為協議零售藥店前置條件:
(一)依法設立,持有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
(二)近3年內沒有違反藥品和藥品價格政策管理規定的處罰記錄,有與本機構相適應的藥品管理制度;
(三)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人員和必要的聯網設備;
(四)同意按照協議管理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時間
即時受理。視“供需平衡”情況確定受理范圍,如有時間變動則另行通知。
四、辦理程序
1、受理。自愿申請為醫保定點協議管理的醫藥機構在湘潭縣醫療保障局門戶網站下載申請書及自評表(或在醫保服務窗口申請受理),自評合格和規范填寫申請書后,將申請書“填寫說明”內應附的必須資料一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醫療保障事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406室。對申請材料齊全的,中心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正式受理日期自資料齊全之日起。
2、初審。中心對醫藥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后,可通過函詢、上門等方式聽取衛生計生、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意見,對醫藥機構所申報材料和信息進行審核。對提供虛假材料的醫藥機構,一經核實,取消本次申請,并在2年內不再受理。
3、現場檢查。中心對醫藥機構現場及所申報的材料和信息進行實地查訪,并將實地查訪情況提交評估小組。根據受理的醫藥機構數量和范圍進行現場檢查,如量大范圍廣則評估送達通知時間順延。
4、評估。評估小組按照評估的要求和定點原則,依據申報資料、實地查訪情況等進行評估,適時召開中心負責人會議討論,原則在正式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送達評估意見書。
5、公示。向社會公示評估結果,公示期為7天。評估為合格并公示后無異議的協議醫藥機構應加強軟硬件建設,及時安裝醫保信息系統;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于公示期內書面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陳述具體的異議請求、事實、理由及依據,經辦機構自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6、簽訂協議。公示無異議的合格單位,簽訂醫保定點服務協議,并報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在縣醫療保障局官網向社會公開,供參保人員就醫購藥時選擇。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
附件: 1.
湘潭縣職工醫保協議醫藥機構申辦流程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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