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石鼓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3-09-12 09:54
當事人(單位)陳** 性別:男 年齡:65歲
民族:漢 出生日期:19**年03月 手機號碼:1837320****
身份證號碼:430321************
工作單位和職務:務農
家庭住所:湖南省湘潭縣*********
當事人陳** 經查實,2023年2月13日石鼓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根據2023年度森林督查圖斑調查發現,陳**在石鼓鎮路口村老虎組修建住房,合計199平方米,未辦理林業相關手續,屬于破壞林地的違法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陳**詢問筆錄一份及身份信息;2、村支書左張**詢問筆錄一份及身份信息;3、現場照片5張;4、現場勘測圖一份;5、《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我單位已于2023年3月2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單位)在接到《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后未要求上述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和《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本機關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陳**六個月內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二、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1.1倍的罰款壹仟玖佰玖拾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湘潭天易農村商業銀行:84030950000****)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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